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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40号

发表时间:2023-04-02 15:34:5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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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40


申请人:周某杰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6日在广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支付5.41元购买了“楠木汤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份,于8月10日签收。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后,于2022年10月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通过其所提供的图片可以证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答复,存在失职行为。被申请人称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等材料,但申请人并未看到相关检测报告,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和批次,亦不知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的标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有权了解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第20号的规定。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了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使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此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涉案产品外包装有标签标识,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表示产品进货渠道为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生产厂家资质齐全。被举报人提供了产品《检测报告》、供应商经营资质、进货凭证等材料,能够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现场未发现有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充分、公平、全面履职调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收到举报材料,并于10月18日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经调查,被申请人于同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0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亦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与申请人不具有任何经济或人身上的利益。因此,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0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8月6日在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支付5.41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份。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无生产许可证、无合格证,无法对涉案产品进行安全评估;涉案产品有明显刺鼻气味,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的感官要求;被举报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发现有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签有品名、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供货商为仙游县某新雅居木制工艺品厂。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备查。其中,《检测报告》载明,涉案产品成品外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4806.10-2016)的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合格。

同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理由为:经查,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经营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对被举报人开展核查,查明被举报人从供货商仙游县某新雅居木制工艺品厂购入涉案产品,现场检查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明了品名、材质、执行标准等信息。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材料备查,其中,《检测报告》(报告编号:U02103220829125C)载明,涉案产品成品外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4806.10-2016)的标准要求。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线索后,经核查后于10月18日决定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10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及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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