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41号
申请人:周某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在广州某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支付7.82元购买了“调料球”(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份,于8月13日签收。申请人发现涉案产品存在问题后,于2022年9月2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进行实名举报。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及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复不予认可。
申请人认为,通过其所提供的图片可以证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并无任何标签标识,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被申请人回复称被举报人通过网络平台第三方店铺购买涉案产品发货,被举报人处并无任何资料,便不予立案。被举报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对所销售的产品负有相关法律责任,故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并未将案件线索移交至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直接选择视而不见,属于主观上的不作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及第20令的规定。
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了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影响无法维权,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与此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备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核实,被举报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具有《检测报告》,载明涉案产品所检测项目符合检测标准要求。目前被举报人天猫店铺已无涉案产品销售链接,产品已自行下架处理,且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亦无涉案产品的存货。经调查,被举报人通过淘宝平台联系涉案产品卖家,由涉案产品卖家直接发货至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被举报人并未接触涉案产品,目前被举报人无法联系上涉案产品卖家,现有证据未能证实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指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证据充分。
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查验涉案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的情况,被申请人已责令其立刻改正,并依法答复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后,于10月12日决定延长调查期限15个工作日。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于10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11月3日将案件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正当。
三、申请人与涉案举报答复没有利害关系,申请人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依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提供相关线索促使答复人启动行政调查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履行法定调查职责,且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决定,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未创设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质性影响。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的处理与申请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调查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会对申请人产生具体的行政法律后果,对其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反映其于8月9日在被举报人天猫店铺支付7.82元购买了涉案产品1份。到货后发现涉案产品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无法得知涉案产品基本属性,属三无产品;涉案产品边缘锋利,有明显毛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之4.2感官要求;被举报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要求检测所有项目的报告。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立案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产品证明报告以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答复和书面邮寄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
2022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案件核查期限。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的存货或样品,且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被举报人提供了检验报告及账单详情,其中,账单详情显示被举报人于2022年8月10日通过淘宝支付6.2元购买了涉案产品,物流信息为申请人信息。《检测报告》,载明涉案产品所检项目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4806.9-2016)的要求,感官项目的检测结果为未开裂、剥落,焊接部分光洁,无气孔、裂缝、毛刺。因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
2022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2022年1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理由为:经查,被举报人在天猫商城的涉案产品销售链接已下架。被举报人通过淘宝方式联系商家购买后,由该商家直接发货给申请人,退货也是申请人直接退回给商家,整个交易过程中被举报人未接触过涉案产品,亦未有涉案产品的存货。因被举报人无法联系淘宝商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指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对于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已对其责令改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申请人举报事项具有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和向供货商购买的记录截图,涉案产品为被举报人通过淘宝商家购买后,由淘宝商家直接发货给申请人,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存货或样品,且销售链接已下架。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对于被举报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于10月12日经批准延长线索核查期限,经核查后于10月31日决定不予立案,于11月3日将不予立案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