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2〕755号

发表时间:2023-04-07 15:45:4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55号


申请人:金某花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广州博某医疗美容医院虚假告知乳房植入假体使用期限永久有效和主刀医生具有教授职称的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广州博某医疗美容医院(以下简称被举报单位)接受假体隆乳术+乳腺上极结节切除术+双侧副乳切除术,消费金额:6.283万元。现对被举报单位违法违规事实重申如下:

一、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蔡某杰向申请人介绍并在术前多次承诺其假体终生有效(详见微信聊天记录),向申请人作出“曼托假体是永久的”产品承诺及术前告知,加之蔡某杰作为联系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博某医疗管理集团合作协议》,因此申请人才选择接受假体隆乳术。

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充分调查蔡某杰与被举报单位的关系,申请人认为蔡某杰属于被举报单位员工或者代表被举报单位对申请人进行了承诺。根据申请人与被举报单位签订的《博某医疗管理集团合作协议》(已盖公章)显示,甲方为广州博某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为蔡某杰,乙方为金某花(即申请人)。因此,申请人认为蔡某杰完全能代表广州博某管理有限公司对申请人进行承诺。另外,申请人有在被举报单位内与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含蔡某杰在场)的录音证据,也能证明蔡某杰为被举报单位员工或代表被举报单位。

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曼托假体是否为“永久的、终生的产品”进行调查。请复议机关依法调取产品说明书,确认是否有注明“乳房植入体为终身有效产品说明及承诺”。请依法调查并认定被举报单位存在刻意虚假告知患者乳房植入体(假体)终身有效的虚假告知行为。

二、申请人有左乳腺回场病灶BI-RADS3类,本不想接受假体丰胸术,因蔡某杰向申请人介绍龙某梅为资深专家,教授级别(详见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才相信工作人员的介绍,选择接受假体丰胸术。申请人为行医疗美容,对于龙某梅是否具有“教授”职称,应当由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并回复。因此,请依法对主刀医生龙某梅为教授级别进行调查并予以答复。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及事实已足以证实被举报单位虚假告知乳房植入假体使用期限永久有效和主刀医生具有教授职称的虚假宣传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处理意见书,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举报单位进行行政调查及处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等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广东省一体化信访信息系统提交被举报单位涉嫌对涉案产品及医师职称进行虚假宣传的信访件,属于市场领域的投诉举报,可转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单位登记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事项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涉案产品有效期问题,经被申请人核查,本案被举报单位为申请人进行手术所使用的产品为人体乳房植入物,现场调查并未发现被举报单位对涉案产品进行与产品实际信息不符的宣传,产品外包装亦未出现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另外,经调查,宣称该涉案产品为“永久有效”的蔡某杰,目前并无证据证实其为被举报单位的员工或获得被举报单位的授权进行涉案产品宣传,蔡某杰与被申请人的微信交流为个人行为,无法代表被举报单位,其言行与被举报单位无关。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647-2008无源外科植入物乳房植入物的专用要求》第11.6条列明,制造商应提供乳房植入物预期寿命的信息,但实际上精确预知单个植入物的实际寿命是不可能的,有的因素不在制造商的控制范围内,这些因素包括实际植入过程、解剖、患者健康状况、行为和活动(如运动),以及预知和未知的外部机械影响。因此,从行业标准角度,涉案产品具有预期寿命,被举报单位并未违反国家相关医药行业标准规定宣称涉案产品有效期“永久有效”,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

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龙某梅医师职称问题,经被申请人核查,龙某梅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被举报单位并未对外宣传龙某梅为“教授”职称,且被举报单位已要求内部工作人员以高级技术人员职称称谓称呼在职医生,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举报单位出现对龙某梅医师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形。

另外,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录音及《签约本》证据,在进行信访举报过程中未曾提交给被申请人,属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的新证据。《签约本》的签约主体为广州博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案被举报单位并非为同一主体,亦无法认定其与本案投诉举报事项有关。

鉴于被举报单位对“副主任医师”及“副教授”概念理解不清的情况已主动纠正,且在查处过程中并无证据证实被举报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规定,对信访件的诉求一一进行核查及处理,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和处理情况。根据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收到信访投诉材料,并在2022年11月11日审批通过延长办理期限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核查该信访举报事项资料,并未发现被举报单位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2022年11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在2022年11月29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于同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正当。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涉案信访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充分履行法定调查职责,申请人申请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调查结果,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会对申请人产生具体的行政法律后果,对其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被举报单位于2011年9月13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华,经营范围: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医院管理;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医疗设备租赁;停车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诊所服务;医疗服务;美容服务。

2022年10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反映其于2022年4月12日在被举报单位处接受假体隆乳术、乳腺上极结节切除术、双侧副乳切除术,消费金额为6.283万元,并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关于金某花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指引,就有关假体终生有效及主刀医生宣传为教授的问题向被申请人提出以下诉求:1.因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蔡某杰介绍并多次承诺其假体终生有效,申请人才选择接受假体隆乳术,但术后申请人查看假体包装发现有效期为2026年11月23日,请依法调查曼托假体是不是永久的、终生的,被举报单位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假体有效期的问题;2.申请人有左乳腺回场病灶BI-RADS3类,本不想接受假体丰胸术,因蔡某杰介绍龙某梅为资深专家、教授级别,才选择做该手术,请依法调查龙某梅是否具有教授职称。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信访材料显示,申请人植入的乳房假体品规为“乳房植入体SHPX285C(傲诺拉-星熠光面高凸285)”,产品名称为“乳房植入体”,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进20173460340,型号为SHPX285C,注册人名称为美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失效日期为2026年11月23日,灭菌方式为干热灭菌。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关于金某花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就申请人2022年9月19日反映“与广州博某医疗美容医院医疗纠纷”信访事项,答复申请人有关手术产品有效期,机构是否存在刻意隐瞒及宣传龙某梅具有教授职称的问题,属于被申请人职责。

2022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关龙某梅有“教授”职称的宣传内容,也未在现场找到名叫“蔡某杰”的工作人员,为进一步调查了解,被申请人要求被举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强某(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乳房植入体外包装照片及申请人的病历资料等材料。根据申请人的病历资料显示,《医学整形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乳房)》载明假体隆乳术中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乳房假体)为“美国傲诺拉星熠(壹对)”,型号为“285cc”。《手术记录》载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在被举报单位处接受“假体隆乳术、乳腺上极结节切除术(左侧)、双侧副乳切除术”,手术医师为龙某梅,助手为刘某敏,麻醉医师为李某韧,巡回护士为梁某亭,手术麻醉方式为气管插管全麻。同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表示涉案假体的生产日期为生产检验合格后能上市流通销售时间,而有效期为生产厂家承诺保证产品在盒内放置时间内无菌和质量的期限,并非申请人理解的放置入身体后的时间期限。被举报单位经查阅多篇论文及学术界目前共识是乳房假体在人体内会随时间延长而趋老化,故目前学术界建议在乳房假体置入人体10年建议行预防性(预防乳房假体破裂的发生)取出更换,而是否更换依据患者意愿及相关检查(如乳腺CT明确有假体破裂出现)决定。被举报单位同时表示从未对外承诺乳房植入假体使用期限是永久的、终生的。

2022年11月1日,被举报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情况说明》、被举报单位员工名册、龙某梅的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表示根据被举报单位员工名册中并无叫“蔡某杰”的员工,蔡某杰与被举报单位无劳动合同关系,仅为在被举报单位消费过的老客户(有其消费记录为证),蔡某杰是因对自身手术效果满意,才会介绍一些朋友过来,故申请人与蔡某杰的交流属于患者自身经验上的交流,其专业性与被举报单位无关。龙某梅医生为副主任医师职称,教授是业内对所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副主任医师以上级别)的尊称,故被举报单位员工对其口头尊称为龙教授,现已告知员工将所有医生的称呼更改为专业技术职称称谓,即龙某梅教授已更改为龙某梅副主任医师或者龙医生。根据被举报单位提交的材料显示,龙某梅持有外科专业医师执业资格。

2022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对案件办理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未发现被举报单位在乳房植入体和龙某梅职称称谓方面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并在延长案件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后,于2022年11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就申请人反映的假体有效期问题、龙某梅是否有教授职称问题等进行了答复。该处理意见书于同日通过短信及邮寄形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9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9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乳房植入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关于植入假体有效期问题,被举报单位在为申请人进行手术前已将手术所使用乳房植入物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了乳房植入体的质保卡和包装等材料,包装标签上载明了乳房植入体的相关信息,且与被举报单位术前告知的内容吻合。关于龙某梅是否有教授职称的问题。经被申请人核查,龙某梅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被举报单位并未对外宣传龙某梅为“教授”职称,且被举报单位已要求内部工作人员以高级技术人员职称称谓称呼在职医生。目前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单位在植入假体有效期和医护人员职称称谓方面存在对外作出虚假承诺或宣传的情形。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举报单位工作人员蔡某杰就上述问题对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和宣传的主张,经被申请人调查,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单位处有姓名为蔡某杰的员工。被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时提交的录音及《博某医疗管理集团合作协议》等证据,在举报阶段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且《博某医疗管理集团合作协议》是在被申请人办结涉案举报事项后才形成的,录音证据也未反映对话双方的身份以及录音时间等要素,无法直接证明蔡某杰与被举报单位的关系。

被申请人据此认为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单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虚假宣传问题,并在办理延长办案期限手续后,于2022年11月2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金某花反映事项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关闭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