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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64号

发表时间:2023-04-10 15:58:5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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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64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成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关于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对广州美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超范围执业的行为进行认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诉求进行明确答复,特别是未对“行肋软骨鼻尖抬高延长术+肋软骨鼻基底填充术+鼻头缩小术+鼻翼缩小术+宽鼻缩窄术”是否为超范围执业的诉求进行明确答复,超范围执业处罚太轻,仅责令改正,该门诊超范围执业却未告知,构成消费欺诈。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0日在广州某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做气管插管全麻下“行肋软骨+膨体隆鼻+假体丰下巴+假体隆眉弓术”。被举报人“行肋软骨鼻尖抬高延长术+肋软骨鼻基底填充术+鼻头缩小术+鼻翼缩小术+宽鼻缩窄术”不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之列,被举报人也未按照《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及《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第三章第三节鼻部美容外科技术的相关要求开展隆鼻术。被举报人作为医疗美容机构,其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因此,被举报人存在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

此外,被举报人存在拒绝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病历造假、虚假宣传、未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向本府邮寄了《关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的投诉书》,反映被举报人在实施手术前,未书面告知替代医疗方案,擅自更改医疗方案,两次手术均有住院但病历未反映相关信息涉嫌超范围执业等新问题。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及医疗机构、医师的信访投诉事项具有调查及答复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涉及医疗机构、医师的信访投诉事项具有调查及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投诉的情况依法进行调查,并答复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关于被举报人拒绝在复印病历资料加盖印记的问题。被申请人经核实属实,并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整改。

关于被举报人病历资料造假的问题。经查,申请人2022年3月10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陶某贵,医助为刘某敏和陈某钢,《美容整形病例》里医助陈某钢未签名,被申请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门诊部整改。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沈某军,但病历资料里医生签名为非医务人员代签,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整改。关于《手术护理记录》和《手术记录》里麻醉医师姓名不一致问题,被申请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查处,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整改。

关于手术麻醉问题。申请人《手术记录单》上记录麻醉方法为局麻,《麻醉知情同意书》上记录拟行麻醉方式为局麻+强化,此为全麻手术的常用麻醉方式。该门诊部使用全麻药品为丙泊酚,局麻药品为利多卡因,此类麻醉药品无需麻醉印鉴卡。申请人的术前体检,被申请人经核,生化电解质七项未做,被申请人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整改。

关于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检验报告单为热敏纸,因热敏纸容易挥发,不利于存档,手工填写清晰明了,检验报告单经申请人签名确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在病历资料里未准确规范填写病历资料,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举报人立案查处。

关于被举报人超范围执业的问题。被举报人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具备开展一级、二级科目的条件,自体脂肪填充面部术、隆鼻术、鼻头改薄术属于美容外科一级项目。取肋软骨属外科手术,不在限制类清单上,我局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整改。

关于陶某贵、沈某军医生公示信息不实的问题。被申请人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被举报人整改。

综上,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反映的被举报人不规范经营问题进行了处理,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要求其及时对不规范问题整改,发出两份《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针对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于警告并处4.9万元罚款,对沈某军在暂停医师执业期间继续开展诊疗活动及未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此外,申请人已于2022年7月3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于2022年9月29日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直至2022年12月10日才申请行政复议,远远超出期限,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本府查明:

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存在以下问题:1.拒绝在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2.病历造假,包括手术操作医生与病历材料上不对应、病历资料未完全反映实施手术项目、同一个人签名前后笔迹不同等问题;3.麻醉手术不规范,拟行麻醉方式与实际麻醉方式不符、不具备全麻资质、未按规定在行麻醉前进行体检;4.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检验报告为手写报告、病历材料不齐、填写信息不完整;5.医护人员资质问题;6.超范围执业,申请人2022年3月10日做的肋软骨隆鼻术、5月12日做的鼻翼切除术,不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之列;7.手术操作不规范,要求调查申请人2022年5月12日做的自体脂肪填充面部术、鼻翼切除术,使用“脂肪提纯法”是否符合规范;8.虚假宣传问题。

2022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医疗纠纷查处通知书》,要求被举报人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妥善处置纠纷,并要求被举报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件、申请人病历资料。

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对其反映的问题予以受理,将于60日内办结和作出书面答复。上述告知书于2022年6月30日电子送达申请人。

2022年7月6日,被申请人对陶某贵进行询问,其承认为申请人做了“自体软(肋)骨+膨体隆鼻+假体隆颏术+假体隆眉弓术”,麻醉医生为钟某生,《手术记录》上麻醉医生误打成刘智锦,助理医生是刘某敏、陈某钢,护士张某丽,自体软骨取的是肋软骨,申请人术前未做电解质七项的检查,复诊和术后注意事项护士有专门交待,当时亦有纸质的注意事项给申请人,包括复诊时间、拆线时间、术后护理、进食时间等信息,且一般都会通过微信告知。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适用于住院病人,申请人术前进行过面诊,术后留观,无需住院。2022年7月8日,被申请人对陈某钢进行询问,其表示有和刘某敏参与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的手术,负责术前准备工作和术中辅助工作。其并没有主刀申请人5月12日的手术,是否参与医助记不清了,申请人5月12日病历里的5处“陈某钢”签名,均不是其本人签署。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对谢某明进行询问,其表示其主要负责网络、水电维修及病历档案收纳,其承认申请人5月12日的病历资料里手术医生的签名是其签的。2022年7月11日,被申请人对邹某珍进行询问,其表示因检测仪器没有安装打印的软件,只能根据检测结果手工填上去。2022年7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询问,申请人表示2022年5月12日是沈某军为其做手术,并提供了聊天记录佐证。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沈某军进行询问,其承认5月12日为申请人施行了自体脂肪填充面部术+鼻翼外切术,但病历上签名处是其他人代签的。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对刘某敏进行询问,其表示承担了申请人3月10日的手术辅助工作。

2022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被举报人要在复制的病历上加盖证明印记,保障患者查阅病历的权利,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书写病历,加强医师宣传管理,撤掉不实宣传,按要求对求美者进行术前检查。

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的问题进行答复。1.关于复印病历资料未加盖证明印记的问题,被申请人查实后,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被举报人整改;2.关于被举报人病历资料造假问题,经核,确实存在医助未在病历本上签名、签名前后笔迹不一、伪造医生签名等问题,对此,被申请人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对被举报人作出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等处理;3.关于麻醉手术的问题,确认被举报人施行的是全麻手术,被举报人存在全麻手术前体检检查项目不齐的问题,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4.关于病历书写不规范问题,已立案调查;5.关于医护人员资质问题,被申请人将手术相关医护人员的资质和执业注册情况告知申请人;6.关于被举报人超范围执业问题,经核,取软肋骨属外科手术,不在限制类清单上,被申请人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7.关于虚假宣传问题,被申请人经核公示信息确实存在不实情况,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被举报人立即整改。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12月1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2022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两份《广东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分别对被举报人隐匿、伪造病历资料计4分,对被举报人任用暂停执业期间的沈某军开展诊疗活动且拒不改正计12分,针对被举报人未规范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府认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第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具有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八个问题,均予以调查并作出涉案答复,对被举报人未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未规范书写病历资料、伪造病历资料、对医师不实宣传、未按要求进行术前体检、超范围施行取肋软骨手术等问题予以确认并责令被举报人改正,针对被举报人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立案调查。本府经核,申请人调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反映的新问题,因其在信访期间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就相关问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府不予审查。

程序上,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6月29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22年7月28日作出涉案答复,并于7月30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超期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核,其向申请人送达的联系人电话信息未准确填写,虽然文书被签收,但从保护申请人行政复议权利的角度,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故对被申请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徐某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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