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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67号

发表时间:2023-04-10 16:13:0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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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67号


申请人: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3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2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称其在天猫、京东和拼多多平台均购买了爆炸口交糖(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品牌商为某成人用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收到涉案产品后通过核实发现生产厂家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某食品厂已于2020年9月22日注销,但申请人收到的涉案产品日期为生产厂家注销六个月之后的日期;涉案产品名称为“交悦爆炸口交糖”,外包装二维码扫描后显示售卖成人用品,讲解两性知识的内容。被举报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或者要求的产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处罚。

2022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为:申请人举报事项所涉及区域为疫情严格防控区域,无法进入核实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决定中止处理并不予立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1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解除疫情管控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核查,因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本案中,因申请人举报事项所涉及区域为疫情管控区域,被申请人无法进入核实举报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中止处理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而非最终处理结果,其目的是告知申请人暂停调查的情况,疫情管控结束后,被申请人又重新恢复了对被举报人的调查,在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中止处理决定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该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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