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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71号

发表时间:2023-04-13 17:24:5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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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71号


申请人:綦某宏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綦某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手机号177****8337于2022年3月16日收到1069****95522发送的短信息,内容为:【泰康在线】亲爱的泰康在线用户,日常防“疫”出行,送您免费抗疫健康包,先到先得,速戳领取http://s.tk.cn/33p060qU,退订回T。经查,电信网码号1069****的使用单位为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擅自发送商业性广告信息、发送虚假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安宁权等,提出查处被举报人并给予其举报奖励,责令被举报人赔礼道歉、依法赔偿等诉求。

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作出《关于綦某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内容属于通信短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其向12321投诉举报。上述文书于2022年12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綦某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认为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广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审核广告内容、未制止发送虚假违法广告、侵害个人信息权等问题进行处理,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责令其限期重作,本府于2022年12月1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务举报。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的,可以向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举报中心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涉其辖内企业投诉举报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仅以收到被举报人发送商业短信息为由提出投诉举报,提交的材料未能证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该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被举报人作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主,涉及该单位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已履行其法定职责。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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