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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81号

发表时间:2023-04-10 15:59:4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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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81号


申请人:王某球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黄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荔苑路5号

法定代表人:何旭权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通过12345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责令被申请人就龙步大街新二巷*号、*号楼存在灭火器过期、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杂物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所有单间没有逃生口等违法行为分别进行处罚;对龙步大街新二巷*号、*号楼外走廊设置安装在窗扇外侧的防盗网、所有单间没有逃生口的违法行为进行拆除或改造;对龙步大街新二巷*号、*号楼电线、网线混搭在外走廊防盗网和楼道自来水铁管上的漏电消防隐患进行整改;责令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书面出示涉案房东段某明缴纳罚款的凭证。

申请人称:

龙步大街新二巷*号、*号楼(以下简称涉案建筑物)的房东均为段某明。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的问题,具有法律依据,且已在工单中列明,但被申请人并未进行核查。

一、被申请人称“部分干粉灭火器失效”,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已在该址居住十余年,该址的干粉灭火器都是前一任房东留下的,至今已超过国家规定的8年报废时间,所有干粉灭火器都是过期的。被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称“出租屋内有逃生口”,与事实不符。涉案建筑物中共有住户近200户,其中三分之二是单间,而单间的防盗网均没有逃生口,申请人在工单中已提交照片并进行标注。此外,一室一厅和两室一厅的出租屋只有部分有逃生口,同时,外走廊的防盗网没有安装在内侧,而是安装在外侧,也不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规定。被申请人未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只看到*号楼302房有逃生口,便作出“出租屋内有逃生口”的认定,存在不作为和故意包庇的嫌疑。对于段某明的上述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应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进行整改。

三、被申请人认定“楼道内有杂物堆放,堵塞疏散通道”,却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作出处罚决定,明显是在包庇段某明,对于上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对于涉案建筑物电线、网线混搭在外走廊防盗网和楼道自来水铁管上的漏电隐患问题,被申请人未进行查处,也未责令整改,明显是为段某明充当保护伞。

五、申请人在12345工单中已明确要求书面回复,但被申请人未给予书面回复。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称涉案建筑物防盗网设置未见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举证有逃生口的照片是一室一厅的房间,不是单间,其答复内容明显避重就轻。

二、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外走廊防盗网安装在外侧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核查,也没有责令段某明整改。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电线、网线混搭在外走廊防盗网和楼道自来水铁管上的漏电消防隐患没有进行责令整改,该处一但漏电,整栋楼都会有危险,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未对此进行说明。

消防问题,人命关天,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是作出本案投诉答复的适格主体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以及《天河区街道办事处权责清单(第一批)》第126项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的职责。同时,根据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被申请人经合法委托获得对辖内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本案中,涉案建筑物位于被申请人辖内,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建筑物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具有受理并作出答复的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答复的程序合法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提出涉案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同日受理,并前往涉案建筑物核实情况,后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政务服务短信形式答复申请人,符合《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答复的证据充分

为查明事实,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会同段某明到达涉案建筑物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涉案建筑物部分楼梯存有杂物(婴儿车、电动自行车),部分灭火器气压表指针指向红色区域,但是涉案建筑物有相应的逃生通道,防盗网的设置也未见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要求段某明清理楼梯堆积杂物、更换灭火器,并要求其定期开展各项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安全。段某明已当场进行整改。被申请人根据现场核查、整改情况,对涉案投诉事项作出答复,证据充分。

四、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投诉答复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广东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三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核查发现的违法情形,有权作出《限期整改告知函》,同时,因涉案建筑物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轻微,且已当场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投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签订《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约定由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10年修订)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二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四十五条中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权委托给被申请人实施。

申请人与段某明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房屋出租管理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租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龙步大街新二巷*号楼404房,租期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涉案建筑物存在:一、干粉灭火器已过有效期;二、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防盗网安装在窗扇外侧,且有的没有逃生口,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三、楼道内杂物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妨碍安全疏散;四、电线、网线搭在自来水的铁管上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提出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更换新的灭火器、对防盗网、电线、网线整改、对涉案建筑物房东段某明给予罚款处罚、提取举报奖励金、给予书面答复等诉求。同时提供了现场照片作为附件材料。

2022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对涉案建筑物处进行现场巡查。经查发现涉案建筑物存在部分楼梯存放杂物、部分灭火器气压表指向红色区域等情形,同时查明涉案建筑物防盗网有逃生窗,被申请人要求涉案建筑物管理人员清理楼梯堆积杂物和更换灭火器,并定期开展各项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安全。段某明对现场巡查情况签名确认。同日,被申请人向段某明发出《限期整改告知函》,对于巡查发现涉案建筑物楼梯存在电动车充电的情形责令段某明立即整改,于当天内整改完成。后经复查,段某明已按要求清理楼梯堆积杂物和更换灭火器,并对楼梯存在电动车充电的情形进行整改。

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形式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因申请人表示对答复内容不满意,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再次通过短信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通过12345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第十二条规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负责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二)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避难设施、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被占用、堵塞、封闭;(三)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汽车停放、充电行为和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和消防演练;(五)加强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劝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擅自改变建筑物消防安全条件的行为;(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非居民住宅区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服务人劝阻、制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人发生变更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状况。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居住建筑设置防盗网等设施时,应当根据逃生和灭火救援需要预留或者另行设置逃生窗口,鼓励配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以及第三款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为个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热线事项:(二)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事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诉求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对辖内租赁房屋具有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应对申请人反映的消防隐患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本案中,申请人实际上是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其反映的消防隐患问题进行查处。根据上述规定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受广州市天河区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并在受委托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涉案建筑物内干粉灭火器已过有效期以及楼道内杂物堆放,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妨碍安全疏散的问题,被申请人通过现场巡查,确认申请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已现场要求涉案建筑物管理人段某明进行整改,且在当天已整改完毕。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申请人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查明涉案建筑物中存在上述问题后,要求建筑物管理人段某明立即整改,实际上已对申请人反映情况予以确认,并已履行其对消防隐患的监督检查职责。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段某明进行处罚,属于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且无论被申请人对段某明是否进行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对段某明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请求,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窗户、阳台和外走廊上防盗网安装在窗扇外侧的问题,经查,申请人所依据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防盗网的通告》已废止,目前未发现其他关于对防盗网安装的现行有效的技术规范,故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建筑物防盗网设置未见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反映上述问题不予处理,并无不妥。

对于申请人反映的防盗网未设置逃生口的问题,申请人在反映该问题时已提交了涉案建筑物现场照片,以证明其反映问题确实存在,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核实其所拍照片的地点,现场巡查时也未进行全面检查,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其认定“出租屋内有逃生口”的事实依据不足。对于申请人反映涉案建筑物电线、网线搭在自来水的铁管上的问题,被申请人在现场巡查时已查证该问题属实,但未作出要求整改等处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上述问题未全面履行消防安全检查职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6日通过12345平台对其投诉事项作出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依照《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对申请人反映问题重新处理并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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