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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2〕782号

发表时间:2023-04-10 16:02:0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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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82号


申请人:王某球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涉案房东段某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存在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申请人与段某明于2022年6月28日签订《房屋出租管理合同》,约定由申请人承租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龙步大街新二巷*号楼404房,租期从2022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9月13日和11月2日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涉案建筑物未设置视频监控,并提出对段某明、段德才进行处罚,并给予书面答复。该事项后转由被申请人负责处理。

对于申请人2022年7月26日和9月13日反映事项,被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8月8日、8月16日和9月23日、9月26日通过短信形式回复申请人,称涉案建筑物房东明确表示会认真整改、及时加装和维修涉案建筑物监控录像。因涉案建筑物房东处于被隔离管控的特殊情况,不对其实施处罚。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短信形式回复申请人称涉案建筑物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安装监控录像。

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日收到申请人再次反映情况后,于2022年11月16日对涉案建筑物进行巡查。段某明表示龙步大街新二巷1号楼共7层,有42套出租屋,龙步大街新二巷3号楼共7层,有46套出租屋。涉案建筑物大门和楼层内均有监控录像,并提交了监控录像的照片。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于2022年11月18日再次通过短信形式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涉案房东段某明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通道,并进行信息登记。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规定,未设置视频监控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天河区公安机关,对申请人反映的出租屋未设置监控录像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自2022年7月起收到申请人反映情况后,进行核查,督促涉案建筑物房东安装视频监控,并将有关情况答复申请人,已履行其监管职责。申请人提出每层均要安装视频监控的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涉案建筑物目前已安装了视频监控,申请人的反映问题实际上已得到解决。至于被申请人是否对段某明进行处罚,属于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且无论被申请人对段某明是否进行处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均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对段某明处以罚款行政处罚的请求,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责令被申请人对段某明进行处罚的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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