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2〕786号
申请人:叶某林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8日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32****8224于2022年1月6日收到1068****00230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具体内容为:“主题:招托了,帮充所有,带服土豪号【王者霸业】……关注公众号“1866游戏”可享额外福利,以上福利仅限7位会员享有,退订回T”。经查询,1068****的码号使用人为广州某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其同意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侵犯了申请人的选择权、隐私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
2022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被举报人称其未向“132****8224”发送过涉案短信息。同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被举报人委托代理人江某仪于同日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江某仪称码号1068****于2019年11月15日批准给被举报人合法使用,端口子代码00230于2022年3月25日批准给被举报人合法使用,涉案短信端口创建时间晚于申请人收到涉案短信息的时间,被举报人未通过码号1068****及端口子代码00230给“132****8224”发送过短信息。经被举报人查询,“132****8224”是联通号码,码号1068****及端口子代码00230只能向移动号码推送短信。为使申请人不产生误会,被举报人已屏蔽“132****224”,不向该号码发送短信息。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未在2022年1月6日通过码号1068****及端口子代码00230给“132****8224”发送过短信息,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于2022年11月7日决定不予立案,于11月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情况与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8日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立案查处并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责令被举报人赔偿申请人20000元,本府于2022年12月1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举报人赔偿其20000元及被申请人按最高标准奖励。因申请人在涉案举报事项中并未提出前述诉求,故本案不予审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