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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12号

发表时间:2023-03-14 16:09:5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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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2号


申请人:刘某福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25日,申请人通过申通快递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收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号某花苑*层,收件人联系电话为020-87****86,物流跟踪信息显示该快递于2022年12月6日签收,暂存至广州市某花园*吉市多便店菜鸟驿站。申请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2年11月14日在广州市雅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购买了芦荟凝胶(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一份,花费5.99元,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赔偿500元。经被申请人核实,申请人邮件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号某花苑*层”、收件人联系电话“020-87****86”,并非被申请人在广东政务服务网上对外公示的办事窗口与联系电话,“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号某花苑*层”的收件人亦未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进行转交,故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亦未建立相应工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2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进行处理行为违法,本府于2022年12月28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邮寄投诉举报材料收件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号某花苑*层”、收件人联系电话为“020-87****86”,并非被申请人对外公示的办事窗口与联系电话,因申请人邮寄地址错误与联系电话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基于前述事实,被申请人并未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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