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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16号

发表时间:2023-03-24 16:21:01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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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6号


申请人:刘某福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违法,并责令重新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与广州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回复鉴于情节轻微,且被投诉举报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已售数量为24000件(已欺诈销售24000人),单价为15.8元,欺诈销售总金额为379200元,不应认定违法情节轻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为基本法、一般法,优先等级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申请人应当立案调查。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本案中,申请人反映被投诉举报人销售食品的网页宣传用语适用不当的问题,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要求被申请人予以处理,该要求属于举报。举报是为行政机关直接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证据,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保障消费者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针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

二、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关于举报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1月18日进行现场检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立案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12月6日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投诉事项。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后,经被申请人调解,被投诉举报人明确表示拒绝赔偿,客观上不存在调解的可能,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无不当。

四、被投诉举报人使用宣传用语不当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虚假广告,但违法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举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中使用了“无糖”作为宣传用语,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但被投诉举报人通过自查及时进行了整改,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27日在被投诉举报人的拼多多店铺上购买了一件“英国进口波尔滋薯片多口味原切土豆片零食健康食品网红零食大礼包”(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花费15.8元。被投诉举报人在网页上宣传涉案产品无糖,申请人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恶意捏造虚假信息欺诈消费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向申请人赔偿500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其投诉事项,于同日作出《收到举报材料告知书》。

2022年11月1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投诉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查,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上的涉案产品商品页面使用“无糖”宣传用语。同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022年11月19日,被投诉举报人员工杨某玲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杨某玲称因员工操作失误,将涉案产品的属性选项勾选了“无糖”,现已自查改正。被投诉举报人通过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可提供相关证明。被投诉举报人愿意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同日,被投诉举报人向被申请人出具了《整改声明》。

2022年11月30日,经审批,被申请人决定延长线索核查时间15个工作日。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刘某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被投诉举报人自查使用宣传用语不规范后已及时整改处理,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31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实际经营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开展调查,查明被投诉举报人已自查使用宣传用语不规范的行为并及时整改处理,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改正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因被投诉举报人不同意赔偿,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终止调解。上述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2年12月6日作出的《关于刘某福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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