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21号
申请人:申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回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19年1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申请人反映广东万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无故拖延、无理拒绝履行三包义务,要求被投诉人履行重做、补足商品数量、修理的义务。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投诉信息不详,没有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消费投诉条件,遂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案号:穗市监行复〔2020〕391号)。2021年2月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市监行复〔2020〕391号),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以同一投诉事项于2022年12月10日再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1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申请人以同一事实、理由、请求事项于2022年12月10日再次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上述规定,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就申请人行政复议事项予以受理,故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