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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65号

发表时间:2023-04-16 17:13:13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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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65号


申请人:贾某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人民政府转送本府办理,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153****4131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6月4日收到1069**39457205061253发送的短信息,具体内容为:【众安贷】正式提醒:您的可借款额度已于06月04日调至最高126685元,当日有效,点18mx.cn/BxTOCn激活,回N取关。经查询,1069**39码号使用者为广东创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未履行对其客户资质和广告内容审查义务、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投诉人,责令被投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经核查,查明被投诉人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涉案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遂于2022年11月29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对其投诉事项终止调解,建议申请人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或网信部门举报投诉。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月13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并告知的行为违法,本府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曾因同一事项于2022年11月15日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举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送被申请人处理,其涉案短信息及投诉举报请求与本案一致。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为由,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府申请复议,本府已立案受理(案号:天河府行复〔2023〕13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核,该案的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与本案一致。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申请人因同一事项分别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分别予以处理并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并将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就同一复议事项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构成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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