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70号
申请人:于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月1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违法并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确认《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违法并撤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为“本人投诉广州市某炉具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一案,贵局称涉案产品实物为天然气12T,请求公开贵局作出其认定的证据和依据,请以书面的形式向本人邮寄公开。”申请人于2023年1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申请人不服,理由如下:
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事项,行政机关决定不公开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在行政程序终结后,原则上应保障申请人享有对行政执法相关信息获取方式的选择权,申请人已经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而不宜告知申请人另行申请查阅行政执法案卷,更不宜径行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规定,应当得到遵守和执行。鉴于被申请人执法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或者撤销立案决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调查过程信息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对该信息中可以对外公布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申请人认为《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系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具有决定对该信息是否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处理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通过网上系统收到申请材料,2023年1月13日,被申请人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决定和理由,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信息公开申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涉案投诉事项中,认定涉案产品型号为“天然气12T”的证据和依据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属于案卷信息。无论案件是否终结,案卷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内容。
综上,被申请人已将不予公开的决定和理由告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曾于2022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称广州市某炉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石油燃气热水器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被申请人查明认定被举报人销售产品为天然气热水器,为了提高销量,满足消费者需求,被举报人用自制的“液化石油气”标签将“天然气12T”字样覆盖后出售。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认定涉案产品为天然气热水器的证据和依据。
2023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为相关信息的制作者,有权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和答复。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的内容是被申请人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中,对涉案物品实物认定的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以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为由,决定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书面答复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提出审查申请,因上述通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本府不予审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