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刘辉敏:
你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你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受理你的投诉事项,涉案举报线索在你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之时仍处于被申请人法定调查期限内,故对于你的主张本府不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于2023年10月15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3〕753号),决定驳回你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复议机构于2023年10月16日根据你本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府复议机构联系或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府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