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敏:
你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告知你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保障了你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你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你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你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3〕875号),决定驳回你的复议申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明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