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泽恒:
申请人方睿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2023年9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行罚决字〔2023〕315561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与你有利害关系,本府已于2023年11月17日通知你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现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公天行罚决字〔2023〕31556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依法予以维持,并于2023年12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3〕903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及获取你的邮寄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