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菊:
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沙河派出所2023年9月22日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穗公天(沙河)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穗公天(沙河)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3〕991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穗公天(沙河)行终止决字〔2023〕310019号]。
因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多次根据你本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均被退回,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