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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34号

发表时间:2023-05-04 10:40:14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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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34号


申请人:王某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因李某拒绝结清申请人工钱,并拉黑了申请人,申请人遂前往李某店铺讨要工资,遭到了李某和另外两名员工的殴打。李某用铁凳子砸申请人头部,导致申请人头部出现一个血洞,后李某伙同另外两名员工一起将申请人拖到马路上,对申请人拳打脚踢了几分钟。上述行为有治安监控画面佐证。申请人为了避免继续被殴打,咬了李某一口,属于正当防卫,被申请人不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从始至终均是李某等三人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申请人并未还手。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2022年11月1日12时许,申请人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号广告设计店讨要工资,后与店铺老板李某及员工黎某华发生口角进而引起肢体冲突,双方互殴导致申请人和李某受伤,经鉴定,两人的损伤程度均达轻微伤。鉴于此,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通知家属等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伤情鉴定,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与申辩,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应有的权利。鉴于申请人系因讨要工资而与店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进而引发互殴,并造成两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至于申请人辩称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于申请人在冲突过程中,主动实施侵害行为,并造成李某轻微伤的危害后果,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自由裁量适当,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2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其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号店铺讨要工资时,被老板及两个员工共同殴打。

同日,申请人、陆某锋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申请人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西路*号店铺找店铺老板(即李某)讨要工资时,李某用手殴打申请人头部、背部,申请人进行了躲避并反抗,之后,店铺里的两个员工也参与了对申请人的殴打。整个冲突过程中,申请人用手挡住对方的殴打,并咬了对方的手和身体其它部位。随后,申请人被要求辨认,辨认出李某、陆某锋、黎某华系殴打申请人的三名当事人。经鉴定,申请人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2023年1月3日申请人再次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其所述内容与2022年11月1日所述内容基本一致。陆某锋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为李某店铺员工,从事广告安装工作,今日其回到店铺的时候,看到同事黎某华在哭,同时还有一名陌生的男子(即申请人)在店铺内。黎某华告诉陆某锋,申请人来讨要工钱,进门就把电闸拉了,导致工作文件没有保存。陆某锋遂打电话给老板李某。李某回来后,想打开电闸检查一下电脑文件,但申请人不让恢复电闸,两人遂相互推攘了起来,冲突中,申请人咬了李某,并打了陆某锋腰部一拳。2022年12月9日陆某锋再次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其所述内容与2022年11月1日所述内容基本一致,陆某锋于当日被要求辨认,辨认出李某、申请人、黎某华系冲突中的三名当事人。

2022年11月2日,李某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李某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因自己的工资没有结清,前来李某店铺里闹事,并把店铺的电源直接关掉,导致了员工工作电子文件丢失。李某表示要先恢复电源,检查电脑是否有损坏,再给申请人结清工资,但申请人不让李某恢复电源,两人就此发生冲突,冲突中申请人用嘴咬伤了李某的肩部、胸口,并咬住了李某的右手大拇指一直不松口。另外,申请人在冲突中也打了店铺的男员工即陆某锋。由于申请人一开始就关闭了店铺电源,店铺内的监控设备因断电未拍摄到冲突的过程。随后,李某被要求辨认,辨认出申请人、陆某锋、黎某华系冲突中的三名当事人。2023年1月3日李某再次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其所述内容与2022年11月2日所述内容基本一致。另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

2022年11月11日,黎某华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黎某华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为李某店铺员工,从事平面设计工作。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突然来到店里,并直接将店铺的电闸关闭。由于黎某华当时正在做设计工作,未来得及保存文件,申请人关闭电闸的行为导致黎某华工作文件丢失。李某回到店铺检查电脑后,不知怎么就和申请人扭打在一起。李某在冲突中被申请人咬到了嘴部、胸部、手指,黎某华本人未受伤,只是被申请人扯了衣服,但其也踢了申请人几脚。随后黎某华被要求辨认,辨认出申请人、陆某锋、李某系冲突中的三名当事人。2022年12月1日、2023年1月3日黎某华再次接受被申请人询问调查,其所述内容与2022年11月11日所述内容基本一致。

2022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本案办理期限。2022年12月1日,董某铿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董某铿在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为石牌街南镇社区治安联防队治保会保安,2022年11月1日其在日常巡逻过程中,看到申请人与李某在店铺内吵架,当其进店了解情况后,得知申请人与李某在谈论工资问题,申请人情绪比较激动地说了几句脏话,李某随即用手推了申请人一下,双方便开始扭打在一起,后来申请人随手拿起一个圆凳子向李某砸去,被其阻止。防止申请人再动手打人,李某与陆某锋共同将申请人按在地上,黎某华则突然冲出来向申请人踢了几脚。2022年1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本案关键证人证言无法及时收集等客观原因,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收到上述告知书。

案发当日店铺门口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与李某互相推攘,从店铺内推攘至路边。申请人手拿圆凳试图砸李某,后被保安阻止。后李某与陆某锋将申请人压倒在路边,黎某华对着申请人踢了几脚。

2023年1月3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与依据,申请人因对处罚决定不服未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签字。次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月6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询问时承认了其在与李某的冲突中咬伤李某。李某及案发现场的陆某锋、黎某华均指认申请人存在咬伤李某的行为。关于申请人提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主张,根据现场见证者社区治安联防队董某铿的询问笔录可知,申请人与李某扭打的起因是争执中申请人说了脏话,引发李某动手推申请人。李某先动手推人引发矛盾升级固有过错,但该手段并未明显过激,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申请人是在努力避免冲突但仍继续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咬伤李某,故其行为已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并且,店铺路边的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在冲突的后半段手持圆凳欲砸李某,而李某空手未持任何器具,申请人也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愿。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被申请人综合案件有关情节,认定申请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其行为属于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接到申请人的报警,后通过询问调查、辨认、委托进行伤情鉴定、收集视听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案件事实,在拟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在2023年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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