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94号
申请人:董某建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某苑小区(以下简称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业主委员会换届委员候选人的公示》,向小区业主公示了葛某、张某东、彭某骥、温某华、N***B***、田某、孙某锁、叶某党、谢某君等九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信息。2022年10月12日,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广州市天河区某苑召开2022年业主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至11月29日期间召开小区2022年业主大会,使用电子投票和书面投票形式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包括:1.《广州市天河区某苑议事规则》;2.选举第四届广州市天河区某苑业主委员会委员(参选人9人);3.是否同意以公示的服务合同续聘广东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4.如不续聘是否同意业主委员会按公示的选聘方案选出2-3家候选物业公司提交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表决选聘新物业公司;5.涉案小区共有资金的使用预算。
申请人为涉案小区业主,其于2022年11月14日、12月13日和12月15日分别向被申请人提交《请天河区住建局领导,督促天河区石牌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的天河某苑业委会进行监督和管理诉求书》《关于2022年广州天河区某苑业主大会违规召开和大会结果异议书》和《关于2022年广州天河区某苑业主大会违规召开和大会结果异议书-补充资料》,主要反映涉案小区2022年召开业主大会存在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情形,共有资金管理存在违反《广州市天河区某苑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形,表决过程存在非法使用业主共有资金购买礼品进行贿票、买票行为,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存疑等问题,并提出由被申请人对石牌街办事处和涉案小区业主委员会履行指导、监督职责,对上述情形开展调查、核实,提供“通过其他方式录入”投票记录的证据和凭证,组织对涉案小区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给予书面答复等诉求。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就申请人反映问题作出相应说明。该回复于2022年12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于2023年2月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石牌街办事处提供关于某苑业主大会召开、选票、贿票和投票结果审核的相关资料与证据。经书面通知,本府复议机构于2023年2月22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2月13日和12月15日分别向欧宝娱乐官网石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石牌街办事处)提交《关于2022年广州天河区某苑业主大会违规召开和大会结果异议书》和《关于2022年广州天河区某苑业主大会违规召开和大会结果异议书-补充资料》,内容与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异议书内容相同。石牌街办事处经调查了解情况后,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不属实,并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将申请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告知,同时告知申请人关于小区业主共有资金审计问题此前已在《关于异议书的回复》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已另案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三)建立和完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数据库;(四)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中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指导石牌街办事处提供有关涉案小区2022年业主大会异议事项所作处理结果的相关证据,实际上仍是不服被申请人和石牌街办事处就申请人所提异议作出的上述处理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对涉案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职责由涉案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即石牌街办事处行使,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异议事项并无处理职责,其作出的《关于某苑业主大会相关异议的回复》内容仅为对申请人所提异议事项作出的相应说明和指引,没有创设或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回复之间存在其他特别的利害关系,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