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09号
申请人:贾某香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其举报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线索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9月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其153****4131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6月4日收到1069**39457205061253发送的短信息,具体内容为:【众安贷】正式提醒:您的可借款额度已于06月04日调至最高126685元,当日有效,点18mx.cn/BxTOCn激活,回N取关。申请人据此认为重庆某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安小贷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非法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大足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后,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众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举报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营销短信号段1069**39457205061253的使用者为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已将涉及被举报人的举报线索移送至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
申请人认为,截至其申请行政复议之时(202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仍未就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涉及被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作出处理并告知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13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2022年9月7日,申请人以相同的涉案短信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非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未经同意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发布虚假广告信息等,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举报人。被申请人经核查后,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作出《关于贾某香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举报人非法收集、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存在其他危害信息安全、发送侵扰短信的问题,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上述回复于2022年10月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香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2〕563号),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贾某香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涉其辖内企业的举报有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大足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涉及被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本府经核,大足区市场监管局向被申请人移送的举报线索与申请人在2022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均是由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发送同一涉案短信所产生,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9月28日对涉及被举报人的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故对于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