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14号
申请人:天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天津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2月9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14日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4月3日向本府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相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