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20号
申请人:曹某宽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4日作出的《关于曹某宽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2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152****4220于2022年10月16日收到开头为“1068**70”的码号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具体内容为:“【广发银行】正式提醒:您信用资质良好,已为您开通贵宾级信用卡申领通道,快速审核免年费,填表单o3e.cn/gbp9JK激活,退订回T”。经查询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系统,1068**70的码号使用人为广州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其涉嫌未经同意收集、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非法向其发送商业广告短信的行为,违反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责令其删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及维权费用、书面赔礼道歉并停止侵权与非法收集个人信息行为。
被申请人经核查,被举报人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遂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月4日作出《关于曹某宽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建议其向电信管理机构反映。上述回复于2023年1月3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4日作出的《关于曹某宽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曹某宽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并责令其重新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本府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仅以收到被举报人发送商业短信息为由提出投诉举报,提交的材料未能证明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该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被举报人作为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定义的广告主,故涉及被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其法定职责范围,并建议申请人向有权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已履行其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已向广发银行核实涉案发送短信号码并非广发银行合作企业所使用,故被举报人涉嫌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本案中,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且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中申请人并无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保护的个人信息,不予处理并无不妥。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及不予立案决定,存在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已获知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无重新告知的必要,故本府予以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