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07号
申请人:广州市某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12月15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与房东汪某华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
首先,自2019年10月以来,申请人一直在实际使用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员村西街*号*房(以下简称涉案场所)作为登记住所,欧宝娱乐官网员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员村街办事处)在2019年10月15日也出具了加盖公章的《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该证明清楚载明由汪某华出租的汪某华(产权方)房屋,已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可临时作为经营性场所使用。员村街办事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其在出具证明文件前已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查,确认相关事实。由此可见申请人对涉案场所享有合法使用权且实际使用了涉案场所。
其次,申请人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还提交了涉案场所的不动产权证书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均为真实资料,并且经过员村街办事处的核实,能够证明申请人与汪某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属人非常重要的文件资料,除非房屋权属人主动提供,否则申请人基本上无法获取。因此,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足以证明涉案场所权属人汪某华对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是知情且同意的,申请人与汪某华之间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
再次,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长达三年之久,汪某华始终未提出异议,可以证明其对于涉案场所租赁合同是明知且同意的,双方已事实上建立了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实际上,汪某华在涉案场所所在的小区内有两套房产,其中涉案场所作为申请人的登记住所,另一套为汪某华的自用住宅,两处房产隔窗相望,汪某华通过窗户即可了解到涉案场所的使用情况。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汪某华之间存在亲戚关系,2019年,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经协商后约定将涉案场所作为申请人的登记住所,同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需要通过申请人为汪某华一家(汪某华、邓某、王某三人)购买社保,双方遂签订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汪某华对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一事,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是知情的。现汪某华一家因与申请人发生矛盾纠纷,即罔顾事实,否认双方之间的约定,其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多处事实证据存在矛盾,根本无法自圆其说,也无法否认申请人在提交变更登记资料时已取得汪某华同意,双方之间建立了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
二、申请人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况,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申请人不认可汪某华一方提交的鉴定结果,该鉴定结果并不能推翻双方真实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所依据的鉴定结果是汪某华单方委托机构所作,送检样本也是由汪某华单方操控,申请人有理由怀疑汪某华送交鉴定的字迹样本并非本人所写或存在可以影响鉴定比对样本的情况。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多项证据足以证明汪某华对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的情况是知情同意的,但被申请人仅凭汪某华提交的鉴定结果就否认申请人与汪某华之间的租赁关系,其认定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存在错误。
其次,即使汪某华提交的鉴定结果真实,仅能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并不能否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及相关案例的裁判要旨,只有登记材料形式虚假足以影响企业登记成立的实质性条件虚假时,才能认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成立。本案中,即使《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签名并非由汪某华本人亲自签署,但无论从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具还是客观上汪某华对涉案场所使用情况的知情,均可证明申请人与汪某华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即使汪某华提交的鉴定结果真实,本案也仅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并不影响租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租赁关系的事实,不符合撤销行政许可的条件。被申请人作为行政审批部门,代表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更不应该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仅因材料存在形式瑕疵便忽略本案存在真实有效房屋租赁关系的事实。因此,申请人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进行虚假陈述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三、本案不宜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与原登记住所房屋权属人的租赁关系早已终止,无法变更登记至原登记住所。如果被申请人作出撤销准予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则会造成未经原登记住所房屋权属人同意再次使用该址作为登记住所的情况,若利害关系人针对该情况再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则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又会引发其他纠纷,不利于定纷止争,也不利于维护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与汪某华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有效,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的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应予纠正。
四、被申请人应引导利益相关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相关民事纠纷,而非纵容汪某华占用社会公共资源
申请人曾由法定代表人孙某安与涉案场所权属人汪某华合作经营,汪某华的母亲也曾在申请人处任职,任职期间与申请人有账务往来。后因双方在经营理念和财务分配上发生分歧,汪某华才矢口否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企图通过行政机关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来扰乱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以达到其报复目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调阅相关案件资料时发现,被申请人曾于2022年8月17日对汪某华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汪某华接受询问时称不认识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安,也不知道申请人将涉案场所用作办公地点。然而,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汪某华一家在申请人处缴纳社保,且涉案场所与汪某华住宅可隔窗相望,证明汪某华对涉案场所使用情况十分清楚,其向被申请人作出的陈述是虚假的,意在让被申请人作出撤销申请人取得变更登记住所的行政许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对汪某华捏造事实的行为应当严加审查,在知晓申请人与汪某华之间存在纠纷且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有效的情况下,应当引导汪某华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仅凭汪某华提交的单一证据便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这不仅有损政府权威和公信力,也是变相纵容汪某华利用社会资源报复私人恩怨。
综上所述,申请人不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纠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负责天河区辖内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具有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穗天府规〔2019〕2号)、《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 欧宝娱乐官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天文〔2019〕45号)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本案中,汪某华于2022年8月18日接受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天河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住所(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并非由汪某华提供,且上述材料中的签名均不是汪某华所签。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孙某安2022年8月18日接受天河市场监管局询问调查时称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甲方签名和乙方签名均由代办人伍某莉签名,《住所(场所)场地使用证明》也是由伍某莉一手代办。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6日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落款处“汪某华”签名字迹与汪某华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汪某华于2022年11月2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听证会时称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并非汪某华所签,申请人三年来未支付租金,员村街办事处出具的备案材料也并非由汪某华本人签字。且汪某华本人并未入职申请人处,申请人为汪某华购买社保的行为与双方之间签订合同的行为没有联系,并不能代表租赁关系成立。
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过程中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依据该法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三、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汪某华反映申请人涉嫌提交虚假地址材料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申诉受理回执》。
2022年7月22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涉嫌冒用地址信息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从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共45天。被申请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核准虚假登记的函》,将申请人涉嫌虚假登记的有关资料转交天河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理。2022年9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天河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关于广州市永力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的复函》。
2022年9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汪某华提交的《申请书》,其请求撤销申请人的市场主体登记并追究其行政责任。2022年9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事情经过》、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截图、社会保险费申报个人明细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材料。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汪某华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拟决定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于次日向申请人现场送达,并依法送达其他相关人员。2022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听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撤销听证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及其他相关人员。2022年11月5日,被申请人依申请组织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玲、钟某蕙、相关人员汪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杨参加听证。
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于2022年12月27日送达申请人,同时依法送达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且所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11年11月14日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孙某安。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天河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拟将登记住所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2号大院自编30房”变更至“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横路员村西街4号之四十九403房(仅限办公)”(即涉案场所),并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6日”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作为申请材料。天河市场监管局于同日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决定准予申请人的上述变更登记备案。
2022年7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汪某华提交有关反映申请人使用虚假地址办理登记注册的《申请表(虚假地址注册)》等材料,并于同日向汪某华出具《申诉受理回执》。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向天河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核准虚假登记的函》,将汪某华提交的上述材料转该局处理,并请该局在调查结束后反馈结果。
天河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6日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经查,申请人已不在该址经营。后天河市场监管局向员村街办事处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员村街办事处协助调查《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的真实性。2022年8月19日,员村街办事处回复确认《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是由员村街办事处核发。
2022年8月17日和8月18日,天河市场监管局分别向汪某华、孙某安、伍某莉、肖某元等人发出《询问通知书》,通知其配合调查。2022年8月18日,天河市场监管局对汪某华和孙某安分别进行询问调查。汪某华接受询问时称其为涉案场所的产权人,涉案场所由汪某华与其父母于2012年一起购买,后因2022年6月起有人上门追讨债务,才发现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进行登记注册。申请人办理登记注册时提交的《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非由汪某华提供,上述材料上的签字并非汪某华所签,但不能提供笔迹鉴定材料,汪某华也不认识孙某安和肖某元。
孙某安接受询问时称其没有参与办理涉案变更登记备案的过程,但知情。伍某莉是申请人办理涉案变更登记的财税公司代办人员,涉案变更登记是由该财税公司自行安排人员办理。肖某元原为申请人的股东,已于2022年7月退股。申请人办理涉案变更登记时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上合同双方的签字均为代办人伍某莉所签,《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编号:员村街2019537)也是由伍某莉代办。申请人一直在涉案场所办公,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在涉案场所的所有资料物品均被涉案场所产权人搬空,当时已报警。孙某安同时表示汪某华是其妻子的表侄,申请人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一直为汪某华、邓某婷(汪某华的妻子)、王某杨(汪某华的父亲)三人购买社保,期间未支付涉案场所的租金。
2022年8月24日,申请人对伍某莉进行询问调查。伍某莉接受询问时称其为申请人办理涉案变更登记备案时的代办人,申请人办理涉案变更登记备案时所提交的《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由申请人的经理王某生提供的,可以提供王某生的联系方式,其中《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是合同双方签字后才提供给伍某莉的。
2022年8月29日,天河市场监管局作出《关于广州市永力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的复函》,将调查情况反馈被申请人,调查结论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虚假登记行为,建议被申请人要求举报人进一步举证,或对举报情况进行公示,在公示无异议后依法撤销申请人的设立登记。
2022年9月9日,汪某华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再次反映申请人使用虚假材料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将涉案场所作为其登记住所,请求撤销申请人的市场主体登记,并追究其行政责任。2022年9月14日,孙某安向被申请人提交《事情经过》,表示申请人的登记住所被人搬空,导致营业执照执照正副本和印章等所有公司资料遗失,目前已补办成功,正在申请变更地址。同时申请人发现汪某华成立了名为“广州市某立管理有限公司”的公司,欲取代申请人的业务,请求被申请人查明事实,解除对申请人的锁定。2022年9月19日,汪某华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该鉴定书显示,汪某华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9年9月6日”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落款处的“汪某华”签名与汪某华的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申请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并拟作出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的决定。2022年9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将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予以告知,同时告知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将该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发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撤销听证通知书》,将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各方。2022年11月2日,被申请人依申请举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明确2019年是王某生负责到员村街办事处办理租赁备案的,不清楚汪某华是否到场。租赁合同上“孙某安”的签名不是孙某安本人所签,是王某生所签,但孙某安和汪某华都知悉签订租赁合同一事。使用涉案场所期间,申请人以为汪某华、邓某婷和王某杨三人购买社保的形式抵扣房屋租金,每月购买社保费用为五千至六千元。申请人同时表示已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但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汪某华表示其认识孙某安,但其直至2022年5月才知道申请人为其购买社保,至2022年7月才知道孙某安将涉案场所用作申请人的登记住所。
2022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并决定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该决定书2022年12月2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签收该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审查期间,本府就《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办理流程问题向员村街办事处进行调查,员村街办事处向本府提供了《员村街关于规范<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办的通知》以及涉案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述证明办理过程的书面说明。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及《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穗天府规〔2019〕2号),被申请人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具有处理辖内企业变更登记申请的法定职责,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有权予以撤销。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汪某华对其与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客观上知情并同意,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事实存在。但是,汪某华已提交《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涉案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汪某华”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申请人虽对该司法鉴定意见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且经申请人确认,该合同上甲方“孙某安”的签名也非孙某安本人所签,即上述合同中甲乙双方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签,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租赁关系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住所(登记住所)场地使用证明》虽经员村街办事处确认真实性,但也不足以证明汪某华对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作为登记住所一事知情并同意。此外申请人主张其在2019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间一直为汪某华、邓某婷、王某杨三人购买社保,但该行为同样不足以证明汪某华对申请人使用涉案场所作为登记住所一事知情并同意。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同时,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也不存在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撤销《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受理:(一)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未能通过身份信息核验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已注销的,申请撤销注销登记的除外;(三)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汪某华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受理,后被申请人将汪某华的申请材料转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处理,并收集了相关书面材料。在查明案件事实,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依申请人申请组织听证。在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