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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128号

发表时间:2023-06-12 16:24:28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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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28号


申请人:中国某银行广州分行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月9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

“甲甲”是中国某银行的企业名称简称,具有广泛知名度,且已获得商标注册保护。2011年3月,中国农业银行将“甲甲”注册为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包括“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金融咨询”等类目,经续展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

广州甲甲按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甲按揭咨询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成立,该公司名称唯一具有标识功能的是“甲甲”字号,其所属的“按揭咨询”行业主要是向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咨询服务,银行向客户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服务,两者所属行业均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6类“3602金融事务”行业。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甲甲按揭咨询公司与申请人企业名称近似,损害申请人利益。

甲甲按揭咨询公司作为银行按揭贷款中介公司,在明知申请人企业字号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仍将“甲甲”作为字号注册公司,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与中国某银行存在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被申请人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应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根据《广州市天河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被申请人属于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有权请求被申请人处理甲甲按揭咨询公司侵犯申请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处理。申请人的诉求是撤销或纠正甲甲按揭咨询公司企业名称,并非对甲甲按揭咨询公司进行查处或执法,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向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不符合申请人的诉求。甲甲按揭咨询公司已失联,区市场监管局难以进行现场调查执法,申请人也多次尝试联系甲甲按揭咨询公司,但均无果。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适用依据错误,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主张甲甲按揭咨询公司“擅自使用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商标,对客户造成了明显误导,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商标注册证》等材料佐证,属于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范畴。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内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指引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并无不妥。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企业名称异议申请书(广州甲甲按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附件材料。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于1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本府查明:

2023年1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甲甲按揭咨询公司未经申请人允许,将中国某银行注册商标“甲甲”作为公司企业名称字号,对公众造成误导,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或者纠正甲甲按揭咨询公司名称。申请人同时提供了中国某银行持有的“甲甲”注册商标证。

2023年1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并指引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2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另查明,《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天文〔2019〕4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本府认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欧宝娱乐官网关于天河区首批纳入相对集中许可权试点事项调整目录的公告》相关内容,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甲甲按揭咨询公司将中国某银行注册商标“甲甲”作为公司字号,侵害其权益,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甲甲按揭咨询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申请人反映的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广州市天河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职权有所区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为区市场监管局的职权,被申请人并无此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指引申请人向区市场监管局反映诉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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