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77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商家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申请人责令商家退还强制收取的茶位费675元并要求商家道歉。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3月4日在天河区某广场某楼广州某餐饮公司开设的某酒家的4楼某房就餐,当时就餐人数共27人,被举报人在未明码标价且无口头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收取675元茶位费。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3月4日、3月10日投诉到12345广州政务热线,于3月9日、3月13日、3月15日收到广州政务发送的相同内容的短信。被申请人在未向消费者求证,未要求提供任何证据,也未进行电话沟通的情况下,仅通过咨询被举报人就作出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亦未要求被举报人退回强行收取的675元茶位费,申请人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具有核查处理涉案举报事项及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对编号为穗12345转字的举报工单作出回复是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重复处理
本案中,申请人举报被举报人存在限制最低消费、包间茶位费未明码标价的问题,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9日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了处理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包间茶位费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即被申请人曾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诉求履行了职责,并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3月10日再次举报被举报人存在限制最低消费、包间茶位费未明码标价的问题,属于就已经处理过的举报诉求再次变相提出举报,属于重复举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重复举报事项作出回复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影响,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被申请人对涉案事项作出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任何限制最低消费的告知牌,经询问店长,店长表示因顾客人数较多,其友情提醒申请人消费可能会达到5000元,并未限制申请人最低消费。该店长表示,楼下餐厅茶位费都是明码标价,但因楼上包间比较大,且包含KTV,所以茶位费都是口头告知顾客,且全程不另外收取服务费。经查被举报人不存在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但包间茶位费存在口头告知、未明码标价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依法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答复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经查被举报人的包间茶位费存在口头告知、未明码标价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被举报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3月13日通过短信回复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以上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涉案重复举报事项已经履行了调查的法定职责,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未对申请人的利益产生新的不利影响,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转办的申请人投诉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3年3月4日在天河区某广场某楼被举报人开设的某酒家就餐,被举报人在无任何公示和告知的情况下,强行要求最低消费5000元,并收取25元/人的茶位费。申请人与被举报人协商处理不成,要求予以赔偿并对被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查处。
同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查,现场检查菜牌、点菜单均有明码标价。经询问店长,其表示当时因顾客人数较多,其友情提醒申请人消费可能会达到5000元,但并未限制申请人最低消费,均按实际消费收取费用。该店长表示,大厅和普通房间茶位费均明码标价,并提供点菜单备检。由于申请人消费的某房为新增设房间,房间茶位费未及时标明和公示,菜牌上也未及时添加。因某房比较大,且包含KTV,所以该房间的茶位费收取费用是口头告知并经顾客确认,全程不另外收取服务费。针对被举报人某房包间茶位费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被申请人于同日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
2023年3月9日,被申请人再次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已对某房茶位费未明码标价的问题作出整改,在某房墙上贴有茶位费公示牌,且点菜牌上也已整改完毕。同时,被举报人表示不同意退款和赔偿。同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短信回复方式分别对申请人投诉工单及举报工单进行反馈。针对投诉工单答复内容为:经处理,被举报人表示不同意退款和赔偿,要求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依法终止调解。针对举报工单答复内容为:被申请人依法到被举报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任何限制低消的告知牌。经询问店长,其表示当时因为顾客人数比较多,其友情提醒可能消费会达到该金额,并未向其限制低消。该店长表示,楼下餐厅茶位费均明码标价,但因楼上包间比较大,且包含KTV,所以茶位费都是口头告知顾客,且全程不另外收取服务费。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整改,目前其已整改完毕,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0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同一举报事项,诉求为“查处”和“对商家行为进行处罚”。同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书》,称其从开张增设某房以来茶位费的定价是普洱、铁观音20元/位,菊花、红茶、菊普25元/位,因该房间为豪华卡拉OK房,不增设任何服务费,且房间收费都是按实际消费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消费标准。2023年3月4日晚申请人等人到店后,被举报人的服务人员第一次询问喝什么茶,申请人了解收费后说等人齐后再确定,后来客人到齐了,再次询问介绍清楚后才冲的菊花茶,但最后申请人买单时不承认,并且提出建议明确公示价格,被举报人接受这个建议并立马明码标价。被举报人表示不接受申请人退费赔偿的诉求,并要求终止调解。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通过短信回复方式对申请人举报工单进行反馈,答复内容与上述举报工单一致。因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工单回复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不满意,系统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不满意情况跟进。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5日再次短信答复申请人,内容与上述工单一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3月1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投诉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举报工单进行过调查并作出答复,现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诉求再次举报,被申请人在前一次调查证据和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并无不妥。结合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内容,申请人实际是对被申请人处理其投诉及举报的结果不服。经查,被申请人此前收到申请人针对同一事实提交的投诉工单及举报工单,经核查,因被举报人明确拒绝赔偿及调解,且未发现其存在限制最低消费的行为,其包间茶位费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及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上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