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长者助手 繁体版 英文版 EN 登 录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行政复议专栏

天河府行复〔2023〕221号

发表时间:2023-07-28 14:35:4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A+ A+ A+


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221


申请人:冯某欣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石牌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52号天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励枫    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2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要求被申请人按《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并要求建设方补充施工图审图报告;要求被申请人监督建设方,在建设方提交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报告前不得施工;要求复议机关就《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实施过程中,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属地管理部门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勘察和施工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制作行政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监管的建议。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根据《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七条,以及《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有相应的职责要求电梯建设方向其报备审图报告,但被申请人在办理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某号(以下简称涉案地址)内天井加装电梯工程的备案中,未实质审核资料,在建设方并未交审图报告的情况下,为建设方完成了备案手续,违反了备案的相关规定。

另外,被申请人对加装电梯施工管理责任出现认识不一致的情况。目前加装电梯是简易流程审批的,但并不代表不需要质量达标,无需监管。规划局发放的《规划许可证》仅为规划管理行政审批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其他许可事项应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按其要求办理。被申请人对于《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的理解不当。被申请人没有要求建设方提供审图报告即完成录入备案。加装电梯就是既有建筑改造,应该执行《既有建筑维护与改造通用规范》标准,并非无统一标准。从2021年12月加装电梯开工以来,存在至今未有施工信息牌,未做现场围蔽和保护措施,多次违规施工等不当施工行为。

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针对《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七条的理解,被申请人认为在第二款的不同程序流程中对工程实质都具有同等高度、同样方面的要求,是严重错误的。该办法对于广州加装电梯事项的所有人,包括申请方、建设方、政府职能部门等均有约束力,施工图要审图才是依法行政的体现。被申请人没有任何依据、上级单位或部门的授权、通知可以不遵守履行《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规定。

被申请人认为其并非审图把关单位是误解申请人的请求。申请人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时,接受入档的施工图需按照《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审图报告才是合法有效的备案资料。被申请人应履行上级授权要求的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从严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并对上交的备案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实质性的审查,并非要求被申请人审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履职事实情况陈述

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审查申请公开内容,系涉案地址一楼栋增设电梯工程信息录入过程所提交的资料,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涉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遂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将进展及时告知了申请人。经第三方同意,被申请人将属于本街道辖区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所获取信息“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某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图”全套以适当方式提供申请人。但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施工图的审图报告”内容,既不属于被申请人制作信息,也不属于被申请人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未获取、无保存该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该项内容不具有公开职责,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并告知了申请人。

二、对本复议案中,申请人争议事项的意见

从申请人本次复议申请的事实理由来看,主要争议为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的理解,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施工图的需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这一事项,相应的审图报告是否属信息录入的必要文件之一,负责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的单位(属地镇政府或街道办)是否具有审查“施工图已经资质单位审图”之职责。

被申请人认为,施工图审查报告不属法定开工信息录入的必要文件之一,被申请人也不是“施工图已经资质单位审图”这一事项的把关单位。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是规定的行政职责,在所需手续规定并无“施工图审查报告文件”类的材料时,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构不得滥增条件、提高群众办理门槛,亦不会低于法定标准肆意减少手续。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2《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管理指引(范本)》第一条规定,对办理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所需的手续有明确罗列,其中对于施工图审查具有直接要求的第5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属大规模临时性工程,与增设电梯所需的第3项图纸要求有明显区别。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等规定,亦无要求施工图审查必须出具报告、该报告须作为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的明文规定。

就申请人所担忧电梯建设缺乏“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把关单位。该项审核,一方面有办理前置手续的责任单位相应履职,另一方面,增设电梯的规划、建设、消防、技术规程等还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专门主管部门,在施工前审核、中期监督及后期验收等环节均会有所审核、监督、把关,不存在行政职责缺位的情况。

以申请人关心的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为例,在增设电梯开工之前,按规定必须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申办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必须提供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亦规定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在办妥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前置手续后,符合小型工程的,才向街道办申请开工建设信息录入。而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依法也需经消防等部门验收手续。故而不存在安全无把关、行政职责缺位情况。

三、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上下两段之间关联性的理解

被申请人认为,该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是在工程实质层面作出要求概述。第二款是在建设工程流程手续层面作出要求概述,之所以放于同一条,是因该十七条整个条款,概述了对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在实质和流程两个层面的框架性要求。但并不意味着,在第二款的不同程序流程中,对工程实质都具有同等高度、同样方面的要求,这也是出台小型建设工程信息录入制度、繁简分流、简化手续的意义所在。

本案增设电梯工程按规定,如不符合小型建设工程标准的,需依法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此时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手续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等。而符合小型建设工程标准时,仅需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手续,前述两项明文规定文件均不在信息录入手续中作规定,可见属于开工环节被简化的手续。即使申请人认为需了解涉案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情况、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情况,亦可询及前置环节相应审查的部门进行了解,而非要求不承担本项职责的建设信息录入部门进行公示。

综上,被申请人已依法依规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充分保障了申请人本次信息公开权益,请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1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为涉案地址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开具了《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后该工程项目因疫情、雨季、司法诉讼等原因停工。2022年8月22日,经涉案地址住宅楼业主申请,被申请人再次为该工程开具了《广州市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开工备案证明书》。

2023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所需政府信息的描述为“被申请人办理加装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时按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和审图报告,并非规划报建的规划图”,指定提供政府信息的方式为电子邮件,指定获取方式为网上获取。因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权益,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涉案地址业主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于2月16日向项目施工方广东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2023年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需征求第三方意见。2023年2月22日,广东某设计院公司出具《关于<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的函>复函》,载明同意公开所有备案资料,包括《结构施工图》和《建筑施工图》,但要求现场查阅。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穗天石依申请公开〔2023〕某号),告知申请人将施工图信息公开,但对于申请人申请的审图报告信息,因并非被申请人办理“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所需资料,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获取,无法向申请人提供。该答复书及施工图于2023年3月2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提交了《对穗天石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内容的说明》,被申请人称:涉案地址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在2021年备案时,被申请人并未收取施工图和审图报告,而是收取了经规划局审批的报建图作为“满足施工技术要求的施工图纸或选用的设计通用图和标准图集”这一项的资料。该工程因投诉停工,在2022年复工时重新向被申请人备案,提交了工程的报建图及施工图。考虑到申请人指定要求要该项工程2021年备案的施工图,真实目的是想了解工程有效施工图纸、掌握其合法性,为充分协调居民化解矛盾,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2022年收取的工程施工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地址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的接受备案单位,具有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审查和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根据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涉案地址住宅楼加装电梯工程〔2020〕J0005施工图及审图报告,被申请人主张在2021年接受备案时未收取相关施工图及审图报告,为充分协调居民化解矛盾,实质性满足申请人需求,向其公开了该工程2022年复工时提交的施工图,该做法并无不妥。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施工图及审图报告事项进行告知,不利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该行为明显不当。

关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中提出的其它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范围,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遗漏告知申请人施工图及审图报告相关情况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上述遗漏告知事项重新进行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手机版
粤商通
穗好办
  • 天河政府网
  • 广州天河发布微博
  • 广州天河发布微信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