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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226号

发表时间:2023-07-25 14:43:1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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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226号


申请人:唐某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冼村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君厂    职务:所长

第三人:李某平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依法变更被申请人2023年3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结果,依法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第三人只作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明显过轻。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暴力伤害,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其在办公场所持续大吵大闹,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办公秩序。第三人恶意对抗被申请人,拒不承认其暴力殴打行为,态度恶劣,嚣张至极,对社会影响极坏,情节极其严重,被申请人应对第三人依法处以最严厉的处罚。

申请人是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李某兰是该所的执业律师,第三人是李某兰的父亲。2023年3月24日,申请人从广州市司法局得知李某兰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递交不实转所申请材料后,立即决定暂缓办理李某兰的转所申请。当日中午12时43分许,李某兰突然到律所办公场所大吵大闹,无理要求申请人立即办理其转所的相关手续,又搬了一张椅子坐在申请人办公室门口堵住申请人,限制申请人自由出入的权利,并嚣张地说如现在不把其转所手续办好就呆在办公室里别想出去。12时49分许,第三人与李某兰通电话称其已到律所附近的停车场,李某兰催促第三人赶紧上来帮忙。13时42分许,第三人到达律所后直接闯入申请人办公室,在不问任何青红皂白的情况下突然对申请人实施暴力殴打,且边打边辱骂申请人。

知法懂法的李某兰看到第三人对申请人实施非法暴力殴打的过程,不但不加以劝阻,还火上浇油,兴奋地对第三人说“你就直接打死他,直到打到他同意给我办理转所手续为止”“每天过来打他一顿就行”等等,这促使了第三人对申请人的持续暴力殴打和辱骂。过程中,申请人一直在劝第三人冷静、不要打人,第三人却狂妄地说“我不冷静怎么了”“我打你怎么了,你报警啊”等等。李某兰和第三人威胁并警告上前劝说的同事不要多管闲事,否则也会挨打。李某兰和第三人的上述非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律所正常的生产办公秩序,造成律所所有工作人员的心理阴影,影响了律所稳定团结的办公环境。

第三人和李某兰在铁证如山的情况下面对被申请人的现场调查,一致否认暴力殴打申请人的事实,其态度恶劣毫无忏悔之意。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第三人依然继续恶意辱骂申请人。

综上,事情起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关联,李某兰为胁迫申请人为其非法办理转所手续,与第三人事先有预谋商量采用暴力手段威逼申请人,从而达到非法转所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申请人认为应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一千元罚款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才符合本案的基本事实,才能更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更好的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2023年3月24日13时许,第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因其女儿李某兰工作调动问题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第三人用手对申请人的面部进行抽打。经法医鉴定,申请人的体表未检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鉴于此,第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被申请人在办理本案件过程中,依法受理案件、履行传唤、询问、通知家属等程序,组织申请人进行伤情鉴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功。被申请人在对第三人进行处罚前依法告知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充分保障了第三人应有的权利。鉴于第三人因其女儿工作调动问题与申请人发生纠纷,进而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系初犯偶犯,经鉴定,申请人的体表未检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违法情节较轻,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第三人作出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第三人称:

第三人未发表任何意见。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报警称当天13时许,第三人因其女儿工作调动问题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第三人用左手对申请人面部进行抽打。被申请人接警后,对第三人进行口头传唤,并将传唤情况通知第三人的家属李某兰,同时将其他涉案人员和证人带回被申请人处作进一步调查。

2023年3月24日至3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第三人、李某兰、陈某珊、何某怡、冯某慧等人分别进行询问调查,并要求相关人员对案发现场和涉案人员等进行辨认。申请人接受询问时称其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主任。2023年3月24日13时30分许,该所律师李某兰因转所问题来到申请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的办公室,并用椅子放在办公室门口,称如不为其解决转所问题,今天就不用下班了。不久后有一名身穿蓝色长袖衣服和蓝色长裤的男子到达办公室门口,李某兰让该男子进入办公室。申请人与该男子握手后,该男子用右手抓住申请人的右手,并用左手对申请人的面部打了数巴掌。申请人对该男子进行劝说,但该男子不听劝说,仍不停对申请人面部扇巴掌,期间该男子用左手抓住申请人左手,并用右手打申请人面部数巴掌。直至同事陈某珊闻声进入办公室从后抱住该男子为止,该男子共打了申请人十几巴掌,导致申请人面部挫伤。过程中申请人未动手还击,该男子未受伤,该男子停手后申请人便报了警。申请人认为该男子可能是李某兰的父亲,将李某兰转所纠纷问题迁怒于申请人,同时表示案发现场的办公室内没有监控录像,办公室外面有监控录像。经辨认,申请人所称的打人男子即为第三人。

第三人接受询问时称其为李某兰的父亲,案发当天其身穿深灰色衣服。2023年3月24日13时许,第三人接到李某兰电话,李某兰让第三人到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和该所主任商讨李某兰转所问题。第三人到达该所主任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的办公室后,看见李某兰被对方气得脸色发白,且第三人与该所主任握手时,看见对方一副很傲慢的样子,觉得很生气,便用手指着该所主任的面部骂了对方,期间第三人还用巴掌碰了该所主任的胡子几下,说对方的胡子都白了。后来该所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进入办公室从后抱住第三人,并声称第三人打人了。第三人便再次用手掌的背部碰了该所主任的面部几下,该所主任就报警了。第三人同时表示过程中李某兰与该所主任没有接触,也没有指示第三人去打该所主任,该所主任未动手还击,不清楚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2023年3月25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对第三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二十四小时。

李某兰接受询问时称其于2022年7月入职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后于2023年2月打算转所。2023年3月24日,李某兰收到律师管理平台信息,得知申请人阻止了李某兰的转所申请,遂前往申请人的办公室。当时申请人和陈某珊在场,李某兰便与申请人商讨转所事宜,期间陈某珊离开现场。因申请人不同意李某兰转所,双方商讨无果,李某兰致电其父亲(即第三人)到场帮忙沟通。因担心申请人离开,李某兰又搬了一张凳子坐在办公室门口。大约半小时后,第三人到达现场。第三人吼了申请人几句,随后二人发生口角,但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也无殴打对方的行为,现场无人受伤。后来第三人离开现场与陈某珊交谈,李某兰和申请人继续在现场商讨转所事宜,不久后民警到场。李某兰同时表示第三人当时身穿灰色长袖衣服,并称不清楚现场是否有监控录像。

陈某珊接受询问时称其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23年3月24日11时许,陈某珊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的办公室内与申请人交谈,后看见该所律师李某兰因转所问题走进办公室辱骂申请人,陈某珊便和申请人一起向李某兰进行解释沟通。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兰便打电话要叫人过来。期间陈某珊离开现场到隔壁吃饭。12时许,陈某珊听见申请人办公室传来声音,感觉是有人被打了,赶到申请人办公室后看见一名身穿灰色长袖上衣和灰色长裤的男子用右手抓住申请人的右手,并用左手不断地扇申请人的左脸和右脸。陈某珊便从背后抱住该男子,并用手压住该男子的双手,该男子挣脱后继续扇申请人耳光。陈某珊再次从背后抱住该男子腰部,强行将其拉出办公室。在此过程中,该男子拿起桌面上申请人的手机并用力砸在桌面上。李某兰一直在旁边喊“打他打他打死他”。后陈某珊和申请人报了警。陈某珊同时表示申请人并未动手还击,事后发现申请人左脸和左颈部被打红了,并称申请人办公室内没有监控录像,办公室外面有监控录像。经辨认,陈某珊所称的打人男子即为第三人。

何某怡接受询问时称其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2023年3月24日12时许,该所律师李某兰前往申请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的办公室商讨转所事宜,但申请人认为不合规没有同意,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来有一名自称是李某兰父亲的男子来到申请人办公室。何某怡当时不在现场,没有看见打架情况,但听见现场发生激烈的语言争执。后来陈某珊前往申请人办公室查看,何某怡因害怕便将自己办公室的门关上,但仍一直听见争吵声,直至民警到场后争吵才停止。何某怡同时表示办公室有监控录像,但不清楚是否能拍到现场的情况。经辨认,何某怡所称的男子即为第三人。

冯某慧接受询问时称其为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2023年3月24日13时许,冯某慧看见该所一名李姓的专职律师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向申请人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并听见李律师叫了一名男子前来,该男子自称是李律师的父亲。过了一段时间,冯某慧听见申请人办公室传出打闹声音,陈某珊前往查看。冯某慧没有了解后面发生的事情。冯某慧同时表示自己没有看见有人受伤,并称该所办公区域有监控录像,但不清楚具体情况。经辨认,冯某慧所称的男子即为第三人。

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初步意见为申请人的体表未检见明显新鲜机械性暴力损伤。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和3月25日将该鉴定意见分别送达第三人和申请人,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申请人不愿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不成功。

被申请人调取了申请人办公室外的监控录像,根据现场录像显示,2023年3月24日12时44分,有二男一女在申请人办公室内就转所事宜发生争执,其中女子要求其中一名男子为其办理转所手续。2023年13时42分,一名穿灰色长袖上衣的男子走进监控录像范围,随后进入申请人办公室,后办公室内传出争吵声音。13时47分,该名身穿灰色长袖上衣的男子被一名穿深蓝色衬衣男子从后抱住并推出申请人办公室,后两人在交谈时,穿灰色长袖上衣的男子承认自己打了人并称可以随时报警。后双方在现场就如何解决女子转所事宜继续僵持。14时12分,民警到场处理。结合涉案人员及证人的陈述可知,上述穿灰色长袖上衣的男子即为第三人。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认为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第三人,同时告知第三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三人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公安派出所,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申请人和陈某珊均指证第三人有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第三人接受询问时虽不承认有殴打申请人行为,但根据现场录像显示,其在案发当时承认有打人行为,并称可随时报警。申请人的指证、证人证言和现场录像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根据鉴定意见显示,第三人的行为未对申请人造成损伤,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情况,并结合案件相关情节,认定第三人存在殴打他人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第三人处罚款肆佰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接到申请人报警后已及时出警,后通过询问、辨认、调取视听资料、委托进行伤情鉴定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经批准对第三人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在查明案件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履行的行政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在第三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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