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294号
申请人:张某天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码号使用单位为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
2023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举报单。申请人举报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9月16日收到码号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申请人认为其从未办理过广发银行信用卡或者银行卡,从未授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被举报人)使用其个人信息,被举报人未经允许采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曾向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反映广州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经同意通过码号向其发送涉案商业性短信,涉嫌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相关规定,广东省通信管理局于2023年3月2日作出《处理回复书》,载明经向广州市某信息科技公司调查,该司反馈申请人的手机号码为被举报人用户所预留的联系电话,该司受其合作的第三方委托,为下发相关推广短信提供短信通道服务,非下发短信的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现有证据暂未发现企业存在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对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下发相关信息问题,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已责令企业进行改正,要求其应遵守通信短信息相关规定,严格依法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做好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建立短信息管理制度和预警监测机制,通过规范管理、技术手段和合同约定等措施,防范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发送的商业性短信息,同时在提供端口类短信息服务时,应当要求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和登记,并明确注明在短信息内容中,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关于申请人要求对该公司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公示的问题,由于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未对该司进行行政处罚,因此不存在相关信息。
2023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称关于举报内容,待核实后提供相关材料。另经被申请人查明,申请人曾于2023年3月18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单,就同一事实进行举报,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4日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了解,被举报人表示无短信发卡模式,关于举报内容将核实后报告相关材料。2023年3月28日,被举报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第三方发送短信举报事项查核情况的报告》并附有相关系统查询记录截图,称码号并非其官方短信发送号码,其未向申请人发送涉案短信,经查询客服系统,无申请人手机号码记录,申请人非其信用卡持卡人,且被举报人与广州市某信息科技公司未有业务合作,在合作方相关管理系统中查询该公司未有对应记录,被举报人的相关合作方均反馈未与该公司有业务关系,目前涉案短信中的链接已失效,无法进一步核查。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单进行答复,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核实,申请人非被举报人的信用卡持卡人,涉案短信非被举报人发送,被举报人无短信邀请发卡模式。申请人反映的服务号非被举报人登记的号码,被举报人未自行或委托合作企业通过短信服务号向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过邀请发卡短信信息。被申请人暂未发现被举报人未经同意擅自以短信息向申请人发送广告的行为,不予立案处理。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单进行答复,内容与上述举报单的答复一致。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8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及执法办案无法律法规依据行为违法,本府于2023年4月24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有关其辖内企业的举报具有处理的法定职权。
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曾就同一事实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已作出相应处理,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未经允许采集、使用其个人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再次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涉案举报单后,根据前述举报单的调查结果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查处举报并回复的法定职责,已保障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并未针对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进行答复,存在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实质查明被举报人经查询客服系统无申请人手机号码记录,申请人非其信用卡持卡人,且被举报人合作方相关管理系统未有广州市某信息科技公司的记录,并提供了相关系统查询记录截图,亦在报告中载明相关合作方均向被举报人反馈未与该公司有业务关系,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非法收集、使用申请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且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影响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故本府予以指正。
关于申请人主张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无法律法规依据违法。因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线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时应向举报人说明依据,故对于该主张,本府不予认可。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机关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