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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3〕297号

发表时间:2023-07-21 15:16:5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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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297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17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工单。申请人反映其于2023年3月4日在广州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设立的拼多多店铺旗舰店购买了“保湿润肤露”(以下简称涉案产品)1瓶。申请人通过查询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得知涉案产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8083***,已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不得继续上市销售。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销售违规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023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核查,经核查,现场办公面积约30平方米,有工作人员4人,有办公设备,现场未发现有涉案产品或其他化妆品。经核查被举报人的办公电脑,自2022年8月31日至现场检查当天,共有3单涉案产品销售记录。2023年3月26日,被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载明涉案产品取消备案后,因疫情和工厂生产调整,未及时检查,下架涉案产品,在得知举报信息后,已下架涉案产品。被举报人同时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涉案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且已主动下架涉案产品,2023年4月4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涉案举报线索不予立案。2023年4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及核查情况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本府于2023年4月25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登记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核查,查明涉案产品已于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自取消备案以来,被举报人共销售涉案产品3单,目前,没有相关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对申请人或其他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被举报人得知涉案举报后,及时对涉案产品下架处理,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被举报人不予处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保障申请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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