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308号
申请人:曹某宽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挂号信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使用的手机号码于2022年9月22日收到码号的发送的商业广告短信息,经码号所属单位北京某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反馈,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提供申请人手机号码给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提供给广州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与某公司签订了短信业务合同。申请人称某公司提供的会员注册截图与其身份证信息不符。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涉嫌非法获取、使用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进行获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投诉举报人,责令其删除申请人的个人信息、赔偿20000元及维权费用、书面赔礼道歉。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3日登记了《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和《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并作出《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举报分送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已将其投诉举报分送至黄村市监所处理,于2023年3月14日邮寄给申请人。
202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前往被投诉举报人的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被申请人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在实地办公,从事增值电信业务,持有有效《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曾于2022年9月22日通过端口向申请人手机号码发送涉案短信,端口归属于某公司,被投诉举报人与某公司签订了短信息通道服务协议,被投诉举报人并非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因涉案投诉举报情况复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决定延长决定是否立案期限15个工作日。
2023年4月10日,被投诉举报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作为短信息端口服务商、基础运营商短信息产品代理商,通过与运营商签署短信产品代理协议,依法经运营商授权向客户提供短信端口服务,由短信息内容提供商将需要发送的短信息内容及发送目的号码通过运营商接口平台提供到基础运营商处,下发到对应号码。涉案短信息内容及短信息接收号码并非由被投诉举报人提供,涉案短信息下发技术实现由基础运营商完成,被投诉举报人不存在收集个人信息的情况,被投诉举报人仅能看到用户手机号码及用户接收短信时间。被投诉举报人已将申请人进行黑名单屏蔽,避免向其提供短信息服务。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调解,不同意申请人的赔偿诉求。
2023年4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认定涉案投诉举报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4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曹某宽投诉举报事项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终止调解决定,建议其向电信管理机构反映。上述回复于2023年5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4月22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本府于2023年4月26日收到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
本府认为: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短信息服务事实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发现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开展调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为短信息端口服务商、基础运营商短信息产品代理商,并非短信息内容提供者,且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举报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故该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亦无被申请人在职责范围内可保护的个人信息。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案投诉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本府予以认可。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赔偿,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虽理由不当但结果正确。被申请人已告知申请人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其法定职责范围,并建议申请人向有权机关进行投诉举报,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应予指出的是,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存在不当。鉴于涉案投诉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告知义务,申请人已知悉涉案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无重新告知的必要,故本府予以指正。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