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303号
申请人:许某森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613号
法定代表人:焦志伟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4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审查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府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相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该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