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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26号

发表时间:2024-05-07 17:35:50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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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6号


申请人:张某伟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员村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新街7号之三首层

法定代表人:林晓刚,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在广州12345平台上对其举报工单反映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单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申请人反映事项。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工单称:“经查,现场未发现有新增违章建筑,该址绿化带为都市兰亭红线范围内”。该答复中关于小区红线范围的认定属事实不清。

根据天河某广场规划验收合格证可知,天河某广场南侧外立面与规划路北侧路边线距离为12.12米,规划路宽度15米,由此可得天河某广场南侧外立面至规划路南侧(靠员村二横路一侧)距离应为27.12米,同时根据附件《竣工测量地形图》规划道路南侧有小部分不在天河某广场用地范围内,依据上述资料可初步推断天河某广场南侧建筑外墙至天河某广场建设用地红线距离应小于27米,同时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上也提供了有争议边界的界33、界36、界32的坐标数据,可依据坐标数据更为准确判断天河某广场红线位置。

被申请人称:

2023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12345工单称:天河某广场与员村某路某号大院之间(以下简称涉案地址)花坛上有人乱倒建筑垃圾,且花坛边上的围墙侵占了申请人小区的用地。同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地址现场检查,要求申请人和物业管理处提交相关用地红线范围图。10月24日,被申请人再次到现场检查,物业管理处向被申请人提供了某广场、某小区的用地红线范围图纸。10月31日,被申请人现场约谈某小区物业管理处,要求其立即将现场建筑垃圾清理干净。

另经被申请人调查,广州某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左右将某广场和某小区建成后,安排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某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承担某广场和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业务,且未划分某广场及某小区两者的用地范围。

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于2023年11月7日在1234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23日,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上提交了举报工单,举报涉案地址的花坛上有人乱倒建筑垃圾,且花坛边上的围墙侵占了申请人小区的用地。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10月23日、10月24日、10月25日、11月28日前往涉案地址进行现场调查,经查,现场建筑垃圾已被清理完毕。2023年11月7日,被申请人在12345平台上答复申请人称:现场未发现有新增在建违法建设,围墙绿化带为兰亭红线范围内。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对其12345工单的答复,于2023年12月29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4年3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答复意见及重新答复的通知书》,撤销了其于2023年11月7日对申请人12345工单的回复,并重新答复申请人称:经被申请人检查,涉案地址存在建筑垃圾,现已清理完毕,由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河区分局提供的涉案地址规划图未清楚显示涉案地址地块的归属,故无法认定围墙属于申请人小区红线范围内

本府认为: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应当责令行为人改正,对其进行教育;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鼓励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附件目录第32项规定:关于“对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系南沙区综合执法局、其他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现调整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街道办事处,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在工单中提出了涉案地址存在乱倒建筑垃圾及围墙侵占小区面积两个举报线索。但被申请人在2023年11月7日对申请人工单的回复中,未对上述两条举报线索是否属实作明确性答复,明显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已于本案审理期间自行撤销了2023年11月7日的答复内容并重新对申请人的工单进行了答复,且申请人仍要求确认2023年11月7日答复内容违法,本府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答复内容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对申请人12345工单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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