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3号
申请人: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展明,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3号
申请人: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展明,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