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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3号

发表时间:2024-04-18 14:56:56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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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3


申请人:潘某英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长兴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2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展明,职务: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2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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