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41号
申请人:晏某骏
被申请人:欧宝娱乐官网天河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西横街193号
法定代表人:田从华,职务:主任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处理其反映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投诉处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处理,并书面说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因,同时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相关责任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申请人称: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被申请人应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对于举报事项(反映消防通道问题)应在三日内进行核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前往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处进行核查,属于未依法履行职责,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21年修订,被申请人引用已失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同时,被申请人采用信访处理意见书形式进行答复,属于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情形。
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中所引用的依据来看,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能证实其所举报的问题客观存在或可成为被申请人决定立案的依据,但被申请人的答复中未说明拒绝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法律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理义务,且作出不予奖励的决定,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依据方面缺乏合法性,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且该行政行为未载明救济途径和期限,存在程序违法。
对于被申请人有关涉案经营场所不足300平方米,免于办理投入使用、经营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答复内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且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明显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申请人通过网上投诉形式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请求解决,其提出的是信访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针对申请人反映上述事项所作出的信访答复,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依照信访途径申请复查,故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结合前文可见,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二、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办理信访事项的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一)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等规定,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7日通过网上投诉方式向广东省信访局反映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并请求解决。该事项经逐级转办,于2023年11月20日转至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9日告知申请人对其信访事项的接收情况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后于2023年12月8日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巡查。同日,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材料。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查明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建筑面积286.6321平方米,场内有8个4KG干粉灭火器、6个防烟面具、1个消防栓、5个应急灯、5个安全出口标识,均在有效期内。火灾报警系统、喷淋、烟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后出口均未堵塞。厨房使用管道天然气,已安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器。该单位营业前由广东众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以及《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等规定,该单位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免于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2023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申请人其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将该答复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二)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办理的是信访事项,故不存在申请人所主张的行政不作为情形。
综上,申请人提出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也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行政不作为情形,请求复议机关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通过网上信访形式反映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存在未有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未有疏散消防指示标志、未设立消防通道、未设置火灾报警系统、未经消防验收、消防安全监察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逃生通道存在拥堵等消防隐患问题,并提出由被申请人责令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精神损失,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并给予申请人最高奖励等诉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收到上级部门转办上述事项,后于2023年11月29日决定受理。
202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巡查,经检查,发现该址已按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包括3个应急灯、5个疏散标识、1个消防栓、3组消火箱(6个灭火器、6个防烟面具)及2个灭火器等。同日,该公司提交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等书面材料。根据材料显示,上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86.6321平方米。经广东众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检测,上址消防设施均合格。2023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再次对上址经营场所进行巡查。经检查,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设备,现场两个安全出口以及疏散通道均保持畅通。
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检查情况,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答复意见书》,将检查情况告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因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面积不足300平方米,不属于公共娱乐场所,免于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该答复意见书于2023年12月20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镇街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申请人举报事项属于委托镇街消防行政执法事项。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广州市消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和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在辖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具有对申请人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申请人对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消防许可方面涉嫌存在的违法情形进行投诉举报,经被申请人现场巡查,广州某餐饮有限公司已按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均经检测合格,安全出口以及疏散通道均保持畅通,同时因该公司经营场所面积不足300平方米,根据以及《广州市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若干措施》规定,属于免于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认为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并作出《答复意见书》,将上述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该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未发现存在引用失效法律条文的情形。此外,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申请人在处理消防安全投诉举报事项过程中具有责令赔偿和给予奖励等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相关诉求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因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并非被申请人行政执法程序,且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进行救济的权利实际上已得到保障,故对于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但是,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中涉及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接到申请人反映上述事项,于2023年12月8日才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巡查,与《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不符,对被申请人未及时对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的行为,应确认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的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