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61号
申请人:刘某军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兴华派出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牛利岗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郭文彪,职务: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报警,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追究涉案人员梁某人、李某丽、余某欣、柏某娜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称:
2023年6月24日,梁某人等人前往申请人家中寻衅滋事,但被申请人仅听取梁某人等人的供词,未收集邻居的证据,未对梁某人等人进行处罚。根据申请人的了解,梁某人表示家中因申请人滑轮引起响声,但并未有此事发生。
2023年6月24日22时28分许,柏某娜带着李某丽上楼梯,余某欣见状打开申请人未锁的门,李某丽先打了赵某萍,梁某人将申请人按在地上。当时现场有柏某娜、李某丽还有几位业主,梁某人妻子并未在场,因此与梁某人妻子并没有任何肢体冲突。申请人挣脱束缚后,因害怕家人受到伤害,前往厨房拿出刀欲吓退对方,被赵某萍及时阻止。申请人认为,梁某人涉嫌寻衅滋事,被申请人证据材料中的口供均为假证。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后,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案发当晚,申请人与梁某人等人主要因为交接工作发生冲突,与噪音问题并无关系。柏某娜和李某丽闯入申请人家中殴打赵某萍,申请人看到后欲拉架,梁某人见状从背后将申请人按在地上,控制申请人的人身自由,申请人因害怕妻子受伤害而挣扎,主动叫梁某人放手,但对方并未理会。申请人用手肘撞击梁某人,并用嘴咬了一下梁某人的手。从监控视频显示,柏某娜一直冲进来殴打赵某萍,被推出去后试图再次殴打赵某萍,而赵某萍从始至终未与梁某人妻子有肢体接触,更未对其进行辱骂。被申请人提供的询问笔录,均是参与打架人员的口供,并非证人证言,且询问笔录与事实不符。
被申请人称:
一、针对申请人的报警,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2023年6月24日22时30分,被申请人接到赵某萍报警,称在涉案楼栋502房与楼下402房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依法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后经调查取证,查明申请人存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8月14日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二、现无证据证明梁某人等人存在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申请人一方与梁某人一方因噪音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在502房发生争吵,后进一步上升为肢体冲突。期间,赵某萍与李某丽、柏某娜等人在502房门口相互推搡,申请人见状欲上前帮忙,被梁某人使用双手抱住,后申请人将梁某人的左臂咬伤。因此,梁某人等人因噪音问题找申请人等人进行理论,事出有因,并非出于寻衅滋事的目的,也无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赵某萍与柏某娜等人在门口互相推搡,梁某人也仅使用双手抱住申请人防止申请人打人,现无证据证明梁某人等有实施殴打他人的行为,故申请人的主张无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针对申请人的报警,被申请人已依法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申请人主张的梁某人等人存在违法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赵某萍报警反映在涉案楼栋502房业主与楼下402房业主因噪音问题发生纠纷。2023年6月25日,赵某萍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时称:其是申请人的妻子,2023年6月24日22时许,涉案楼栋梁某人连同其他邻居前往赵某萍家中拷贝楼梯加装电梯的电脑数据,期间因噪音问题赵某萍与梁某人妻子引发争吵,后梁某人夫妻与家人及另外的邻居在赵某萍家中闹事,赵某萍被推挤后躲进屋内,申请人见状欲拿箕帚进行驱赶,但未拿到即被梁某人压在地上,申请人挣脱后,跑到厨房拿菜刀,被赵某萍及时劝阻。2023年6月29日、7月29日,赵某萍分别接受询问时称:当时约有4至5人,其中有柏某娜,但情况混乱,其的伤势被谁所伤或如何弄伤的均不清楚。申请人先是梁某人从背后抱住无法移动,后被梁某人按倒在地上,申请人用手肘顶对方身体亦无法挣脱开,才用嘴巴咬了对方的手。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23年6月24日22时26分,李某丽进入502房后将梁某人妻子带离502房,走楼梯下楼;22时28分,余某欣出现在502房门口并拉开大门,李某丽与柏某娜走楼梯来到502房门口,与502房内的人发生推搡,随后柏某娜进入502房内;22时29分,柏某娜走出502房。
2023年6月25日,梁某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当日00时30分许,因噪音问题梁某人妻子与502房夫妻发生争吵,后柏某娜到达502房进行理论时,申请人欲动手殴打柏某娜,邻居们看到后过去阻拦,梁某人当时抱着申请人,阻止申请人做出其他过激行为。申请人见状用嘴咬了梁某人的右手手臂,用手掐了梁某人的左手臂及抓伤脖子,且申请人用头部撞梁某人的下巴,致使梁某人右手手臂、左手手臂、脖子处及嘴唇均有破皮流血。后申请人跑到厨房拿菜刀,但被其他业主阻拦。2023年7月29日,梁某人再次接受询问时称:其当时从背后抱住申请人,申请人第一次用嘴巴咬梁某人手臂,用手掐和用脚踢梁某人,梁某人用自己的体重将申请人压倒在地上,后申请人第二次用嘴巴咬梁某人的手臂,且用手抓梁某人生殖部位,梁某人用身体压着申请人。梁某人放开申请人后,申请人走进厨房拿着两把菜刀在厨房门口进行挥舞,被赵某萍拦下。
2023年6月27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3年6月24日22时许,其在涉案楼栋502房家中帮小区业主拷贝门禁资料,现场有506、901、402房的业主在场,此时梁某人妻子带着其母亲柏某娜还有李某丽过来殴打申请人妻子赵某萍,柏某娜用手殴打赵某萍的头部,李某丽用手推搡赵某萍,并用脚踢赵某萍脚部,申请人见状起身过去劝架,被梁某人用膝盖顶住申请人腰部压在地上无法动弹,申请人拼命挣脱后,跑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被赵某萍及其他邻居制止。申请人认为对方上门,涉嫌寻衅滋事。2023年7月19日和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再次接受询问时称:柏某娜、李某丽及余某欣一同前往申请人家中,在门口与赵某萍互相推搡及殴打,申请人见状准备劝架,便被梁某人从背后抱住,并压在厨房门口的地上,申请人挣脱不开用右手手肘顶着梁某人的胸口,因梁某人的左手就在申请人嘴边,因此申请人直接用嘴咬了梁某人左手手臂处,后申请人被梁某人放倒在地上并压着。申请人挣脱后前往厨房拿菜刀,但并未作出挥砍的动作。
2023年6月29日,现场见证人董某阳、柏某娜分别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董某阳在接受询问时称:2023年6月24日22时许,402房业主与502房业主因噪音问题引发争吵,申请人先被梁某人从后背站立用双手抱住,申请人在挣扎中被梁某人用手臂压着其背部按倒在地上。其看见梁某人双手臂有掐痕,但并不清楚造成原因。
柏某娜在接受询问时称:其当时进入502房进行理论,申请人见状上前欲打其,梁某人看到后将申请人抱住并按倒在地上,申请人将梁某人咬伤。因赵某萍用手推其,其亦回推开赵某萍,后被其他业主拉开。
同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梁某人口部下唇粘膜破损、左上臂皮下出血、右上臂皮下出血及表皮剥脱均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造成其口腔粘膜破损、体表挫伤面积达15.0cm²以上,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3年6月30日,现场见证人李某丽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2023年6月24日凌晨10时许,其走到502房的楼梯口看到梁某人妻子在与申请人夫妻理论噪音问题,后申请人将滑板车踢到梁某人妻子脚边,其上前阻止并将梁某人妻子拉回402房,柏某娜见状上楼理论,其跟着柏某娜前往502房欲想进入,赵某萍用手推开其和柏某娜,余某欣亦在楼梯门口进行阻拦,柏某娜进入502房后,被董某阳及余某欣劝出门。期间其和柏某娜并未脚踢过赵某萍,亦未接触过赵某萍,当时余某欣一直抱着赵某萍。2023年8月13日,李某丽再次接受询问时称:在502房内,其看见申请人被梁某人抱住,而申请人为了挣脱咬了梁某人的手臂,后梁某人将申请人压在地上,当梁某人放开申请人后,申请人跑至厨房拿出两把菜刀进行挥舞。当时其主要拉着柏某娜,余某欣从中劝架阻拦,与赵某萍三人均在互相推挤。
2023年7月3日,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载明赵某萍左手背表皮剥脱符合钝性暴力作用所致,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23年7月19日,现场见证人余某欣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时称:其当时站在门口,阻止柏某娜进入502房,赵某萍先动手往外推人,李某丽和柏某娜便往里推,因当时其站在双方中间,故李某丽和柏某娜是推在其身上的,双方互推时手部上有接触,但身体上并无接触。
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延长案件审理期限。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签字确认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其报警,属于行政不作为,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对其辖内发生的治安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妻子赵某萍的报警后,及时立案受理,并通过询问调查、查询监控、伤情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履行法定职责。另外,本案中申请人一方与梁某人一方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该冲突事发有因,冲突双方均不存在无事生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柏某娜在冲突中存在对赵某萍的殴打行为,但赵某萍本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时表示不清楚其自身伤情是何人所致,且现场监控录像未能清楚显示柏某娜、梁某人等人存在申请人所称的殴打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综合本案相关证据,未对梁某人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不属于行政不作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