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24号
申请人:何某金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提交的《广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材料。申请人反映其向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琉光镜面唇釉3#白桃乌龙”(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后发现涉案产品未经备案上市销售、四个色号只备案一个,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人的登记住所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持有效《营业执照》,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查阅被举报人的网络销售页面,涉案产品已作下架处理。2023年12月7日,鉴于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经查,涉案产品已经下架(有截图照片),违法行为已消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立案不处罚不奖励,如申请人需进一步了解,可电话咨询经办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2月7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住所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处理涉案举报事项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核查,认定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鉴于被举报人已将涉案产品下架处理,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已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7日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同日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已履行其处理举报事项的职责,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在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被申请人是否对被举报人进行处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