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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229号

发表时间:2024-04-27 16:08:59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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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29号


申请人:黄某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未准确完整提供政府信息、部分不予公开政府信息、遗漏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存在以下问题:1.未完整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2.未对政府信息作出区分处理,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政府内部事务信息。辖区食药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公开范围。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属于现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作区分处理公开或不予公开的行为不妥当。被申请人认定办理投诉举报经办人员的相关信息属于政府内部事务信息的行为不妥当,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3.被申请人仅仅作出答复书,未就答复书涉及的政府信息作具体指引,导致申请人无法查阅本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被申请人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4.被申请人遗漏处理申请人有关政府采购及预算等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涉案答复书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作出答复:

关于2022年度、2023年度截至收到该申请为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胜诉率和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的政府信息。经查,被申请人已有对2022-2023年度的案件进行汇总统计得出的相关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申请人主张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公开项目内容,未查阅到有关本次公开的内容,未做到相应具体指引,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经直接提供该政府信息,因此无需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关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政府信息。经查,这些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关于辖区食药监督检查情况,查处骚扰、广告商业短信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政府信息。经查,这些信息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提供,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遗漏采购信息及预算信息等政府信息申请公开请求,经查,被申请人收到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与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提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一致,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申请该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遗漏公开请求项目的情形。此外,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中提交的挂号信封,实际为另一人所邮寄的申请信息公开挂号信封,并非被申请人签收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挂号信信封,被申请人实际于2024年1月10日签收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对涉案申请事项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4年2月5日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2024年2月6日邮寄,申请人本人于2024年2月12日签收答复书。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了答复,对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申请事项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并按法定程序作出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案件证据充分,对案件处理适当,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2022年度、2023年度、截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止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及胜诉率和败诉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被申请人辖区食药监督检查情况,查处骚扰、广告商业短信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及罚款总额等政府信息。

2024年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分别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内容如下:经查,2022年共收到行政复议390宗,已出决定390宗,支持率为78.97%(含撤诉、调解等),撤诉率21.03%;2023年共收到行政复议376宗,已出决定358宗,支持率为87.39%(含撤诉、调解等),撤改率12.61%。2022年共发生一审行政应诉案件26宗,已经作出判决和裁定26宗,胜诉率100%(含撤诉、调解等),败诉率0%;二审行政应诉案件19宗,已经作出判决和裁定19宗(含撤诉、调解等),胜诉率100%,败诉率0%。2023年共发生一审行政应诉案件28宗,已经作出判决和裁定的24宗,胜诉率100%(含撤诉、调解等),败诉率0%;二审行政应诉案件18宗,已经作出判决和裁定的17宗(含撤诉、调解等),胜诉率100%,败诉率0%。2022年行政机关出庭率为70.83%;2023年行政机关出庭率为83.33%。2022年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3106宗,罚款合计6402.3万元。2023年度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1553宗,罚款合计5431.54万元。关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办理投诉举报案件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关于辖区食药监督检查情况,查处骚扰、广告商业短信的监督检查情况,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被申请人无法提供。2024年2月6日,被申请人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月12日签收上述文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依职权作出答复。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作区分处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该处理符合上述规定。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1.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2.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3.辖区食药监督检查情况,查处骚扰、广告商业短信的监督检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前述第1、2点属于内部事务信息,第3点属于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搜集整理的信息,均是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府予以认可。应予以指正的是,上述第2点的信息因涉及具体案件,将经办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归类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更为准确。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月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上述文书,申请人于2月10日签收该文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就答复书涉及的政府信息作具体指引,导致其无法查阅所涉信息的具体内容,本府认为,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书中告知具体信息,无需再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遗漏处理有关政府采购及预算等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事项,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申请人2024年1月10日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包含此项内容,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政府采购及预算等内容,故对申请人的主张,本府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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