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154号
申请人:莫某清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职务:局长
第三人:广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裁员备案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3〕1154号
申请人:莫某清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侯利荣,职务:局长
第三人:广州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4日作出的《关于裁员备案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