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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212号

发表时间:2024-05-02 17:43:1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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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12


申请人:曾某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海月路407号

法定代表人:肖泽顺,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曾某城反映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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