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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府行复〔2024〕293号

发表时间:2024-05-01 17:47:47 信息来源:天河区人民政府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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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93号


申请人:曾某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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