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93号
申请人:曾某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终止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书
天河府行复〔2024〕293号
申请人:曾某城
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住房建设和园林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144-152号海景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宏,职务: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府决定依法终止本案的审查,案件到此终结。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