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晓容:
你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穗公天(车)不立告字〔2024〕315315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府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天河府行复〔2024〕893号)。
本府复议机构此前已根据你本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载明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向你邮寄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由于你提交的联系地址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本府复议机构联系或到本府复议机构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不服本府复议决定,且未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领取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联系电话:020-38805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