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州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
(以下简称《措施》)
根据《措施》,总部企业可享受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等十项配套服务。
具体政策内容解读!
01
制定《措施》的背景
总部企业是指在广州市登记和纳税且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分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包括市、区属事业单位。
总部经济是指某一区域总部企业资源聚合度较高,形成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集群。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提高广州市资源配置效率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
02
《措施》的主要内容
《措施》规定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和配套服务。
一是按照农业、工业和建筑业、服务业三大门类规定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主要为营业收入、经济贡献、吸纳就业人数。认定门槛最低的为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农业、包括现代物流业等多个行业在内的现代服务业,认定门槛最高的为房地产业。
二是明确了认定条件的计算方式。
可以以单个企业本身数据计算,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各级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数据合并计算,也可以将属于同一控股母公司的下属各级企业和分支机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
三是500强企业可以直接认定。
对进入《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榜单的企业的全球总部,对进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的全国总部且经济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四是提供了配套服务。
总部企业可享受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办税绿色通道、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等十项配套服务。
五是建立市区共同服务总部企业机制。
市、区两级政府将积极发挥总部企业认定成果的作用,切实做好引进、培育和跟踪服务总部企业各项工作。形成合力,加大对企业的培育力度。各区将参照市层面政策出台具体措施扶持培育型企业,定期将辖区内培育型企业库信息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将在人才入户、人才公寓、居留许可、出入境等方面配合相关区做好培育型企业的服务工作。
03
关键词、专业术语解释
(一)《措施》所指的控股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股权关系以纳税年度的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措施》所指经济贡献总额指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海关关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费金收入以外的经济贡献总额。上一年度经济贡献总额指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本市形成的经济贡献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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