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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9-08 15:24:49 信息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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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保护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我院研究制定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6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期货纠纷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证券期货纠纷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期货纠纷中,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在审理阶段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

  第三条 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指由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保管并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但不包括证人证言及物证。

  证券期货纠纷中,代理律师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一般包括以下范围:

  (一)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商事登记信息;

  (二)证券账户开户及交易信息;

  (三)期货账户开户及交易信息;

  (四)证券期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与证券期货纠纷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第四条 代理律师申请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五)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种类、与证券期货纠纷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由代理律师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五条 合议庭负责对申请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证券期货纠纷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审判长负责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申请调查的证据不明确;

  (二)证据与证券期货纠纷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

  (三)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所占有、保管、控制;

  (四)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取证的情形。

  第七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证券期货纠纷案号和律师调查令的编号;

  (二)申请调查取证的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三)律师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四)协助调查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

  (六)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单位名称、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人民法院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拒绝或者妨害调查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失效。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师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缴还人民法院入卷。

  第九条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同时将律师执业证书交由接受调查人核对。律师调查令可由接受调查人存档。

  接受调查人对律师调查令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在收到律师调查令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有关证据。接受调查人对指定调查内容以外的证据有权拒绝提供。接受调查人提供的证据如为复印件或复制品的,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并签名或盖章。

  调查取证后,代理律师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回执提交给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可由接受调查人密封另行送至签发法院。

  接受调查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律师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并交给代理律师。代理律师负责将回执缴还人民法院入卷。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且未在回执中注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十条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律师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或者信息;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调查的证据或信息;

  (三)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私自拆封接受调查人封装的证据;

  (四)擅自泄露、散布持律师调查令调取的证据或者信息;

  (五)其他不当使用律师调查令及调取的证据、信息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法律、法规或上级法院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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