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引进力度,推动天河区总部、金融、科技等高端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配合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企业落户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商贸业、商务服务业等对本区有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或突出集聚引导作用的新落户企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重点企业认定和支持实行核准制。重点企业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一)、(二)项条件:
(一)自本实施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
2.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机构。
3.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
4.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
5.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及其他共享服务中心等功能的区域性、职能型总部。
6.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
7. 在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或国内外知名机构组织的各类创新企业评选、排行活动中上榜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创新型重点企业。
8. 其他符合天河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且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六条 支持标准: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2000万元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二)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等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其中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万元支持;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给予500万元支持;3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万元支持;50亿元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支持。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给予1000万元支持。
(三)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落户天河区的,分三年给予1000万元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四)落户天河区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
(五)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本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区域性本部、职能型本部、专业化要素市场、平台机构、交易中心和其他经认定的重点企业落户天河区的,根据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六)创新型重点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支持;落户后三年内,经统计部门核算反馈,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达1亿元以上的,或在天河区获得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单项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再给予100万元支持。
(七)对天河区有特别重大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企业集团本部及属下控股企业落户天河区的,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分三年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落户当年给予支持总额的20%;落户后第一、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分别给予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0%,最高不超过支持总额的40%。
(八)对产业集聚引导作用突出的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同时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各款项的情况,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申请,按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企业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支持企业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获支持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获支持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穗天商金〔2015〕14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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