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引进重点企业,推动天河区总部、金融、科技等高端要素集聚,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是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的责任管理部门,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是配合实施部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四条 招商机构及引进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商机构是指在引进企业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并经投资者认可,且在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预登记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不包括由财政供养的招商机构、部门和工作人员)。
(二)所引进企业是指由招商机构主导引进,在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区域性、职能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标准:
(一)引进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
1.单个企业引进支持: 单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达到200万美元以上,但未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外资数值的0.3%计发人民币支持金额;实际外资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实际外资数值的0.5%计发人民币支持金额。本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累计企业引进支持:引进的多个企业自工商注册落户日起至次年末,实际外资累计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累计额不包括上述第1点的单个企业,同时每个企业的实际外资至少为50万美元),按累计实际外资数值的0.3%计发人民币支持金额。本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本项支持只针对在天河区新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迁入的外资企业)。
(二)引进重点企业支持
1.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福布斯全球20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100强、中国连锁业100强、省级骨干企业本部以及法人金融机构、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支持。
2.引进广东省、广州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国家商务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符合上述第1点所述企业的省一级及以上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并根据所引进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追加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3.引进《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所认定的其他重点企业,根据所引进企业落户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10%,给予招商机构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
以上支持均实行核准制。如企业同时满足上述几个类别条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第六条 支持资金发放标准:
(一)支持的实发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二)经企业投资者认可的,可按照不同招商机构在企业引荐和服务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及所起的作用,在引进该企业应发支持资金额度内对不同招商机构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申请,按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八条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业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业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九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天河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企业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企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企业。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获支持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三条 获支持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实际外资以美元计算,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11月12日印发的《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穗天商金〔2015〕16号)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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