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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7-06-30 08:49:55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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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将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成新的支柱产业,引导激励优秀文化创意产品的创作生产,以正面宣传提升主流意识形态引导力和凝聚力,全面增强天河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是区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区政府相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实施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主要用于壮大文化创意市场主体、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和孵化平台建设、鼓励内容原创、完善投融资体系、促进文化交流等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天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园区。本实施办法所指的文化创意产业分类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为依据,重点扶持数字内容(含数字游戏、互动娱乐、影视动漫、互联网音乐、数字出版、网络服务、内容软件等领域)、创意设计(含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广告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创意商业、文化艺术服务等重点领域。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壮大市场主体:

  (一)积极引进龙头企业。对新注册、新迁入天河区的大型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落户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执行。

  (二)提供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对注册资本实缴1000万元以上且办公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迁入和新注册天河区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认定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可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30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发展:

  (一)对获得国家、省、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支持。

  (二)支持文化创意园区(基地)运营企业积极引进文化创意重点企业,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三)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创意园区(基地),对其办公楼宇实施升级改造、改善周边环境、提高办公楼宇智能化及自动化水平等项目,给予运营企业不超过总体项目结算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支持孵化平台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孵化器,积极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鼓励村(社)集体物业改建文化创意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内容原创:

  (一)鼓励数字内容(含动漫、影视产品、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网络游戏等)开发与传播:

  一是对上年度产品网络下载总量达到1亿次以上,或当年版权输出达到20项以上、实现出口创汇达到5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支持。

二是对上年度产品的年度网页浏览量达到10亿次以上、注册用户数达到500万以上,且企业年度总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支持。

(二)对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和省级影视剧奖主要奖项的原创影视产品,分别择优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支持。影视公司拍摄含有天河元素且有助提高天河形象、产生较大影响的原创影视作品,该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上星频道播出或在院线放映,对影视公司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三)鼓励动漫作品创作。对企业拥有自主版权的动漫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漫画作品综合奖(或单项奖),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

  (四)鼓励发展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风景园林、工业设计、服饰设计、工艺品设计、造型设计、广告创意设计等各类设计服务。对企业作品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创意设计奖项的,分别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支持。

  (五)支持开展商业演出。具有国家文化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创意企业,其原创节目进行商业演出,在国内一年演出超过30场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完善融资服务,建立面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不同资金需求的文化创意融资服务体系。

(一)上市补助。鼓励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给予在境内外新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资金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执行。

(二)创业投资。发挥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专业投资机构成立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基金,具体按照《天河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属于天河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高端论坛、展会和展演等专业交流活动,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家、省、市资金配套支持。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相关政府部门立项支持的企业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不超过上级部门支持金额50%的资金配套支持,每个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支持需由企事业单位申请,按区发展和改革局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企事业单位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事业单位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企事业单位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审批流程:

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企事业单位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发展和改革局将审核通过的支持企事业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区发展和改革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事业单位。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获支持的企事业单位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获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企事业单位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点击链接下载:

      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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