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商务规字〔2025〕2号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
广州市天河区加快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规〔202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全面提升科技金融、普惠金融、数字金融等领域的服务能力,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加大对我区重点领域的投资力度,持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章 支持金融赋能科技创新
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各类创新主体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完善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机制,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科技创新风险分散机制,推动科技保险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服务科技创新力度。
第一条 探索组建科技金融联盟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探索组建天河区科技金融联盟,运用“基、股、债、投、贷、租”等多种组合工具协同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沟通合作,持续引导银行、担保公司、保险机构等联动协作,共建高效、风险分担服务模式,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银行贷款—资本市场融资”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
第二条 引导银行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机构将服务科技创新纳入其战略规划,成立科技金融团队和科技支行。通过专业化组织体系、差异化激励机制和专属资源倾斜,立足实体产业,深耕科技金融领域,链接各类科创主体,依法合规开发符合“轻资产”企业特点的科技信贷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服务,持续推进科技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第三条支持企业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融资。
(一)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奖励。对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进行支持,按照所质押的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实际贷款额3%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最高10万元支持,同时不超过涉及贷款的利息总额。
(二)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奖励。对已发行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发行金额0.3%的标准,给予计划管理人最高60万元支持;按照发行金额1.2%的标准,给予所有获得融资的企业总额最高240万元支持;同一证券化产品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条 大力推动科技保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在天河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或专营部门,提升科技型企业服务能力。
(一)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聚焦科技型企业需求,深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和首版次高端软件保险等应用,开发关键研发设备产品研发责任险、知识产权保险、科技研发转化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保险等产品,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各环节以及数据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每年对科技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5名的保险公司,按照其科技保险保费收入5%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
(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鼓励科技型企业投保科技保险,对符合要求的科技保险,按照实际保费50%的标准,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0万元支持。本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五条 引导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重点领域。
(一)发挥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作用。推动组建区产业发展基金,发展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为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
(二)建立健全风投创投体系。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积极支持风投创投机构探索利用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试点进行份额转让,大力培育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拓宽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三)引导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支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际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每家管理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支持。本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4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六条 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一)完善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服务体系,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建立天河区拟上市企业库,开展企业梯度培育,推动企业“规改股、股上市”。加强科技型企业上市指导,充分利用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和“科技创新”专板,强化与其他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衔接。
(二)支持上市公司强化内控治理。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控体系,强化履职保障约束。对企业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按照投保保费25%的标准,给予单一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支持。本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三)债券市场融资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帮助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按照融资额0.1%的标准,给予主承销商每年最高20万元支持。本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二章 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体系
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把金融资源更多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完善金融机构定位和治理,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产融对接,优化投融资对接工作机制和企业增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利用金融科技赋能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
第七条 打造“天河金融”投融资品牌。积极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统筹建立各行业企业融资需求库和企业“白名单”,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深化线上融资平台推广应用,提高投融资对接效率,有效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密切联系,打通融资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第八条 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建立“政府+担保+银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支持。对经遴选的融资担保公司当年度符合规定的代偿项目,按照代偿项目本息金额10%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本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不再予以支付。
第九条 鼓励银行机构扩大业务规模。支持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对当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持牌银行机构,按照同比增长金额0.1%的标准,给予每家银行每年最高50万元支持。该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第十条 持续推动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建设。有序推动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加速布局应用场景建设,强化数字人民币宣传推广。在消费、文旅、公交等个人服务场景,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等对公服务场景,及公用事业、政策兑现等政务服务场景,全力深化数字人民币应用,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供有力支撑。积极支持数字人民币生态圈扩容,鼓励金融机构、数字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开展数字人民币的应用探索,对入选国家、省、市数字人民币领域优秀案例或获得相关奖项的,分别给予其所在机构、企业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数字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将金融科技全面应用于支付清算、信贷融资、证券投资、保险理赔、财富管理和应收账款融资等领域。支持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科技成果在金融机构落地应用。对入选国家、省、市数字金融领域创新案例或获得相关奖项的项目,分别给予其所在机构、企业一次性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对组织国家、省、市数字金融领域评选活动的单位,以评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为限,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纳入省、市监管名单的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和助企纾困服务力度。
(一)对最新监管评级为A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其当年度实际贷款发放额(不含同业拆借)0.5%的标准,给予单一企业最高30万元支持。
(二)对当年度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其实际担保额(不含同业拆借)1%的标准,给予单一企业最高30万元支持。
(三)对商业保理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当年度实际交易额0.1%的标准,给予单一企业最高30万元支持。
第三章 全力建设金融强区
充分发挥天河区金融业集聚优势,着力打造现代金融机构和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通过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业务流程、商业模式等创新,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生态圈,疏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质效,充分发挥金融“源头活水”作用,精准滴灌战略性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第十三条 支持金融机构集团总部发展。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三个以上不同类型合规经营的法人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集团总部,每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发展支持和最高200万元人才支持。支付方式及人才支持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能级。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新增实收资本2亿元-5亿元的,一次性最高支持5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5亿元-10亿元的,一次性最高支持1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10亿元-20亿元的,一次性最高支持2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20亿元-30亿元的,一次性最高支持400万元;新增实收资本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最高支持500万元。当年度内多次增资扩股的,按增资扩股合计数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五条 加快粤港澳大湾区(天河)理财资管中心建设。
(一)开展资管特色楼宇评定。每年度开展资管特色楼宇评定,对首次获评资管特色楼宇的商务写字楼,给予楼宇业主或运营单位一次性最高5万元支持。
(二)支持金融领域论坛活动举办。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天河)理财资管服务中心举办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理财资管和投资顾问等各类金融领域活动,经区商务局审核通过,可免费使用场地。
第十六条 着力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推动金融双向开放进程。
(一)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对首次获批广东省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资试点资格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且其管理的试点基金依法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支持。
(二)推进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创新。力争在依法依规、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在天河中央商务区、广州国际金融城等金融集聚区开展金融数据跨境流通试点,积极争取更多政策在特定领域、特定机构、特定业务先行先试,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金融数据跨境传输创新,逐步推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创新工作在更大范围内取得突破和进展。
第十七条 优化金融人才环境。
(一)“广聚英才”金融人才专项支持。对获得“广聚英才”金融人才项目支持的金融人才,给予市支持金额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标准于市相关政策发布后另行发布。本条款每年设立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专项资金池,若当年度申请额度超出资金池额度则按比例支付。
(二)重点金融机构人才奖励。
1.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15名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支持;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人才支持提高至最高100万元。
2.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10名、11-20名的商业银行服务行业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人才支持。
3.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的财产保险行业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支持;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的,人才支持提高至最高100万元。
4.对当年度营业收入排名前3名的人寿保险行业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人才支持。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第1、2、3、4点支持,支付方式及人才支持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金融人才发展奖励。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资格认证考试。本措施有效期内取得上述执业资格证书且在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1年的,每人给予一次性最高5000元支持,每家持牌金融机构每年最高申报20人。
第十八条 附则
(一)本措施适用的对象是从事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与金融行业密切相关的企业、机构、商协会、社会组织等。
(二)本措施涉及财政支持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涉及奖补比例和限额均为上限,实际奖补比例和金额受年度资金预算总量控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事项同时符合天河区其他支持政策措施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规定),按照同级财政、同类事项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措施提到的货币单位,未作注明的均以人民币计算。涉及“以上”“最高”“不超过”的数额含本数,数额区间的下区间包含本数,上区间不包含本数。
(四)获得支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五)相关申报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金支持:获支持年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获支持年度被公安机关查处或政策兑现时仍处于刑事立案侦查阶段的;申报或佐证材料弄虚作假的。
本措施自公布之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措施有效期届满而相关支持资金应当支付但未支付完毕的,应当继续执行直至全部支付完毕。因不可抗力或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措施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本措施相应条款不再执行。
本措施由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天河区商务局 广州市天河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天河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