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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6-30               信息来源:本网               浏览量:-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河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发展环境,规范区财政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天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天河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产业资金分为重点企业落户分项、高端服务业分项、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园区发展分项、文化创意分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分项。各分项分别由区商务和金融工作局、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天河科技园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委组织部等单位负责管理(以下统称责任管理部门)。

第四条 产业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天河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在本区注册或运营的金融类机构,高层次人才以及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支持对象。

第五条 产业资金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着力扩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天河区产业资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产业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审核,办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产业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并协调项目承担单位接受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关或上述部门的委托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查、审计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条件、提交资料和受理时间等以各责任管理部门制定的分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和通知公告为准。

第九条 限制情形:

(一)同一支持对象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支持对象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三)给予同一支持对象同一类型的支持,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安排的资金总量不得超过年度分项资金预算。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产业资金预算申报与审批程序:

每年上半年,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及使用等情况,拟定下一年度资金计划草案报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资金计划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产业资金支持需由支持对象直接申请,支持对象按各责任管理部门发布申报公告的要求,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传支持对象的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支持对象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申请支持对象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支持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支持对象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开展正式审核。产业服务办公室做好申报流程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 各分项产业领域分别由各责任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牵头管理。

第十五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应按《广州市天河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实施办法,办理产业资金的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未按要求办理的,区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产业资金预算及各责任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拨款申请,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支持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 各责任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产业资金,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统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跟踪获得支持对象的发展等情况。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总结上一年度产业资金执行情况,并在责任管理部门绩效自评工作基础上组织绩效评价审核工作,评价审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向区政府报告,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后续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产业资金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纪检监察机关指导区责任管理部门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负责对产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执纪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管理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12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20151112日印发的《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天财通知〔201512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点击链接下载:

  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天财规【201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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