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天河区作为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和广州国际科技创新枢纽核心区的重要作用,全方位推进天河区风险投资行业发展,打造风险投资高地,根据《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来源为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风险投资分项,受当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限制。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天河区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统称“风险投资机构”)、依法成立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与风险投资行业相关的公共运营平台、研究机构和产业联盟以及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业主单位。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从事发起设立、受托管理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天河区政府按照遴选程序选择的中国风投天河大厦,包括非区属物业的共建大厦及区属国资物业的自建大厦。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区商务金融局是创建中国风投天河大厦,打造风险投资高地实施办法的责任管理部门,区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共运营平台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产业联盟、项目公司利用公共运营平台开展各类社会化、专业化风险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路演筛选、投融资对接、投资沙龙等。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在天河区;
(二)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三)经天河区责任管理部门认定。
第八条 落户中国风投天河大厦的国家、省、市重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1000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落户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自用办公用房的风险投资机构(含大厦目前现有的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及经责任管理部门认定的风险投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研究机构可连续三年享受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600平方米的租金支持,第一年给予全额租金支持,第二年、第三年给予50%租金支持。
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自用办公用房的支持面积,共建大厦总计不超过20000平方米。对于有重大集聚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和全国性金融市场交易平台或区域总部,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可提高租金支持面积和支持比例。享受租金支持期间企业不得转租。
第十条 经天河区政府按照遴选程序选择的第三方机构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公共运营平台,可连续三年享受同一大厦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全额租金支持,并给予不高于每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场地建设支持。租用公共运营平台开展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活动,组织方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上向公共平台运营方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通过,给予活动租赁场租全免的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机构管理团队、投资经理可获得最高300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执行,对风投机构管理团队、投资经理同一年获得区财政多项扶持奖励的,从高不重复。
第十二条 天河区风险投资机构将投资对象迁入本区且投资对象符合天河区重点企业支持标准的,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最高50万元支持。具体按照《广州市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机构引进投资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支持共建大厦业主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其中,新引进上一年度清科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前20名、投中集团公布的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前20名或全球知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每家15万元支持;新引进上一年度清科研究中心公布的中国创业投资机构第21-50名、投中集团公布的中国最佳创业投资机构第21-50名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支持;新引进其他符合规定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每家5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对租赁中国风投天河大厦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注册登记便利化支持,具体参照《关于促进科技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天河中央商务区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的意见》执行。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资金需由适用对象申请,经区商务金融局认定,并按当年发布的申报公告,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区商务金融局根据适用对象的申请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天河区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对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网上预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对象不予受理的原因;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象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告知对象按当年申报公告要求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五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七条 审批流程:
区商务金融局按照《天河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及获支持对象名单,由分管区领导组织召开区经济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拨款程序:
(一)公示。区政府审定后,区商务金融局将审核通过的获支持对象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在天河区门户网站公告,并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交区财政局拨款。
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商务金融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区商务金融局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对象。调查异议内容确认不实的,应予公告。
(二)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商务金融局提交的资料和拨款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 获支持对象应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天河区或减少实收资本(实缴出资额),不改变在天河区的纳税纳统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二十条 获支持对象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主动配合天河区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责任管理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获支持对象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责任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区产业服务办公室将该支持对象录入诚信黑名单,在天河区门户网站进行公布,取消其五年内申报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向区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所提到的货币单位,未标注的均以人民币计算;“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据变化调整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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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商务金融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天河区创建中国风投天河大厦 打造创业投资高地实施办法 的通知.pdf